臺灣期貨市場新制專區-黃金類商品適用鉅額交易制度
一、 |
制度說明(實施日期為108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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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被視為準貨幣,且具有抗通膨特性,為法人機構投資及避險重要工具之一,期交所將黃金類契約(包含美元計價之黃金期貨、新臺幣計價之臺幣黃金期貨及黃金選擇權)納入鉅額交易制度適用商品,主要目的係為滿足法人機構大額交易及避險需求,並接軌國際交易制度,吸引新交易人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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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前於107年7月2日將黃金類契約納入夜盤,使交易時間涵蓋國際黃金價格主要波動時段,交易人得因應最新市況即時調整部位進行避險,黃金類契約交易轉趨熱絡,有助滿足市場交易及避險需求。本次期交所進一步將黃金類契約納入鉅額交易制度適用商品,以吸引壽險、投信及外資等法人參與,且倘上述法人之交易對手承接部位後,於一般交易市場拋補,將有助增加一般交易市場流動性,並提升黃金類契約市場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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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黃金類契約納入鉅額交易制度適用商品,其鉅額交易最小買賣申報數量比照匯率類期貨標準,黃金期貨及臺幣黃金期貨鉅額交易門檻設為50口;黃金選擇權鉅額交易門檻設為100口。此外,臺幣黃金期貨與黃金選擇權契約兩者交易標的均為成色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之黃金,該二契約可透過組合式委託進行鉅額交易買賣申報,且只要組合中每個黃金選擇權契約皆滿足最低買賣委託口數100口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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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黃金類契約鉅額交易之交易時間、買賣漲跌幅及最小買賣升降單位等均與一般交易市場相同,逐筆撮合及議價申報鉅額交易均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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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類契約納入鉅額交易後,期交所共開放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富櫃200期貨、臺指選擇權、股票期貨、股票選擇權、美國道瓊期貨、美國標普500期貨、美國那斯達克100期貨、布蘭特原油期貨、匯率類及黃金類契約等21項商品可進行鉅額交易,未來期交所將視市場狀況研議增加適用鉅額交易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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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將黃金類契約納入鉅額交易制度商品,其鉅額交易最小買賣申報數量比照匯率類期貨標準,黃金期貨及臺幣黃金期貨鉅額交易門檻設為50口;黃金選擇權鉅額交易門檻設為100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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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共開放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富櫃200期貨、臺指選擇權、股票期貨、股票選擇權、美國道瓊期貨、美國標普500期貨、美國那斯達克100期貨、布蘭特原油期貨、匯率類及黃金類契約等21項商品可進行鉅額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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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市場建置鉅額交易制度目的,主要係因應期貨多元策略交易需求、提供交易人處理大額部位便利管道,滿足到期轉倉交易需求、減少一般交易市場價格衝擊,以及接軌國際制度,吸引法人機構參與,提升整體市場交易量與流動性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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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法令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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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宣導專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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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