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選擇權A、B值是根據什麼公式計算出來的?
- 請問期貨商收取的交易保證金與本公司公告者有異,是否正確?
- 本公司公告各契約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為各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乘以本公司訂定之一定比例計算而得,請問該比例為何?
- 本公司上市契約保證金調整機制?
- 請問交易國外選擇權價差交易時收取之保證金能否可比照國內保證金收取方式?
- 外資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保證金之收付方式為何?
- 本公司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保證金歷史資料如何查詢?
- 選擇權契約交易策略部位組合(如賣出跨月勒式或跨式部位組合)之辦理?
- 何謂期貨契約價差交易部位組合?
- 期貨與選擇權之間的部位組合?
- 部位組合之到期日要求?
- 臺灣期貨交易所當沖保證金標準?
- 交易人從事國內當沖交易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 股票期貨之保證金如何決定?
- 股票期貨契約是否適用當沖交易減收保證金制度?
- 臺指選擇權每日結算價的訂定方式? 每日權利金漲跌點數有否限制?
- 股價指數選擇權每日結算價與收盤價有何不同?
- 臺灣期貨交易所指數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最後結算價之訂定方式?
- 股票期貨每日結算價如何訂定?
- 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最後結算價為何?
- 股票選擇權到期日及到期交割方式為何?
- 股票選擇權部位如何處理?
- 股票選擇權到期履約的價內部位如何決定?
-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之發行公司分派現金股利或分配收益而進行契約調整者,其約定標的物是否含有受配發之現金股利或分配收益?
-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之發行公司分派現金股利或分配收益而進行契約調整者,前一營業日收盤持有部位者在調整生效日(即標的證券除息交易日)之權益數如何計算?
-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之發行公司分派現金股利或分配收益而進行契約調整者,期交所是否有參考名冊可供查詢?
-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之發行公司分派現金股利或分配收益而進行契約調整者,期交所之契約調整作業之生效時點為何?
- 本公司得辦理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範圍及其折扣比率為何?
- 本公司得辦理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資訊如何取得?
- 本公司得辦理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是否訂有抵繳比例?實際抵繳金額如何計算?
- 交易人以股票、受益憑證或國際債券辦理抵繳,應如何匯撥至本公司或期貨商之抵繳專戶?交易人如何辨識本公司或期貨商股票或國際債券之抵繳專戶?
- 交易人以公債辦理抵繳,應如何匯撥至本公司或期貨商公債之抵繳專戶?交易人如何辨識本公司或期貨商公債之抵繳專戶?
- 交易人與期貨商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作業簽訂之約定書重點內容有哪些?
- 辦理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遇該有價證券分配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時,如何處理?交易人需要領回嗎?
- 交易人辦理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在何種情況下有被處分之可能?
- SPAN與策略保證金計收方式之差異?
- 有關SPAN參數中跨月價差風險值的固定比率是如何訂定?
- 交易人若想採行SPAN,須如何辦理?
- 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計算交易所需保證金,部位組合的變化對保證金有何影響?
- 當沖交易部位是否可和非當沖交易部位以SPAN計算保證金?
- 為何契約無成交情況下,未平倉部位餘額亦有變化情形?
- 期貨商辦理交易人下單時保證金超額是否足夠之檢核,有否含括部位成交後之預期?
- 交易人辦理選擇權到期履約之規定?交易人有無權利調整?
- 選擇權為何與期貨沖銷原則不同?
- 客戶保證金(Customer Margin)是指客戶存入期貨商之保證金,用以確保客戶具有交易期貨契約與履約的能力,而客戶保證金專戶係以期貨商名義開立,期貨商如果沒有經過客戶的許可,可不可以任意動用客戶之保證金呢?
- 現行期貨商對其客戶保證金的管理為何?
- 請問若期貨商倒閉,客戶如何取回客戶保證金專戶中之保證金?
- 若期貨商倒閉,現行規定如何保護客戶國外期貨交易保證金之權益?
- 有關本公司提供期貨商線上報表查詢作業內容包含哪些項目?查詢區間為多久?
- 期貨商應如何取得本公司所提供之期貨商線上報表內容?係以何種檔案格式提供期貨商?期貨商可否利用該資料進行加值利用?
- 本公司股票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列為處置股票之處置調整措施為何?
- 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暨黃金選擇權契約最後結算價如何計算?
- 交易人向期貨商、結算會員申請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暨黃金選擇權契約到期轉現貨之時間及作業為何?
- 期貨商、結算會員向本公司申報交易人申請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暨黃金選擇權契約到期轉黃金現貨之截止時間及作業為何?
- 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暨黃金選擇權契約到期轉現貨之黃金標的為何?
- 交易人何時收到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暨黃金選擇權契約到期轉現貨之款項及黃金現貨?
- 東證期貨之最後結算價為何? 倘最後結算價基準日遇東京證券交易所休市之調整方式為何?
- 選擇權A、B值是根據什麼公式計算出來的?
- 請問期貨商收取的交易保證金與本公司公告者有異,是否正確?
- 本公司公告各契約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為各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乘以本公司訂定之一定比例計算而得,請問該比例為何?
- 本公司上市契約保證金調整機制?
- 請問交易國外選擇權價差交易時收取之保證金能否可比照國內保證金收取方式?
- 外資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保證金之收付方式為何?
- 本公司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保證金歷史資料如何查詢?
- 選擇權契約交易策略部位組合(如賣出跨月勒式或跨式部位組合)之辦理?
- 何謂期貨契約價差交易部位組合?
- 期貨與選擇權之間的部位組合?
- 部位組合之到期日要求?
- 部位組合之到期日須相同者:
垂直價差組合部位(含:call多頭價差、call空頭價差、put多頭價差、put空頭價差):買進及賣出部位之到期日相同。 - 部位組合之到期日可不相同者:
(1) 買權/賣權時間價差部位組合:須不同到期日。
(2) 買權/賣權混合部位:相同到期日、不同到期日皆可。
(3) 期貨與選擇權混合部位:相同到期日、不同到期日皆可。
(4) 轉換及逆轉組合部位:相同到期日、不同到期日皆可。 - 臺灣期貨交易所當沖保證金標準?
- 交易人從事國內當沖交易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 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滿 3 個月。
- 最近 1 年內期貨契約交易成交 10 筆以上,其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未滿 1 年者亦同。
- 股票期貨之保證金如何決定?
- 標的證券為股票
依據股票期貨標的證券之風險價格係數(%),股票期貨之保證金適用比例,訂定為3級距,分別如下:股票期貨保證金級距 風險價格係數 結算保證金適用比例 維持保證金適用比例 原始保證金適用比例 級距 1 10.00% 10.35% 13.50% 級距 2 12.00% 12.42% 16.20% 級距 3 15.00% 15.53% 20.25%
本公司每季定期、機動或配合評選新標的證券時,評估各標的證券之風險價格係數,並依各股票期貨所屬級距及其保證金適用比例,公告各股票期貨契約調整後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之適用比例,並於公告日之次一日盤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
-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
股票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期貨契約價格×契約乘數×風險價格係數,其中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標的證券價格變動幅度、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
本公司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與現行收取之標準比較,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得進行調整。 - 股票期貨契約是否適用當沖交易減收保證金制度?
- 臺指選擇權每日結算價的訂定方式? 每日權利金漲跌點數有否限制?
- 股價指數選擇權每日結算價與收盤價有何不同?
- 本契約每日結算價為當日之最後一筆撮合成交價。
- 當日收盤前15分鐘內無成交價,或前款之結算價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決定之。
- 臺灣期貨交易所指數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最後結算價之訂定方式?
- 交易標的為國內股價指數類契約之最後結算價計算方式
採最後結算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30分鐘內標的指數之算術平均價訂之。
前項標的指數之算術平均價,係以前項交易時間內臺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富時國際有限公司(FTSE)或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委請臺灣證券交易所每次揭示之標的指數(交易時段13:00(不含)至13:25(含),加計最後一筆收盤指數),採簡單算術平均計算,並取至最接近各期貨契約報價最小升降單位整數倍之數值訂之;倘算術平均價為上下兩升降單位之中數,則向上取至最接近各期貨契約報價最小升降單位整數倍之數值訂之。倘標的指數遇其成分股實施收市撮合延緩,則計算最後結算價之最後一筆收盤指數,為收市撮合延緩時間終了後揭示之收盤指數。
前揭契約遇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依其交易系統與交易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宣布暫停交易,且未能於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恢復正常,最後結算價以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揭示最後一筆收盤指數之時點(含),往前取三十分鐘實際交易時間內每次揭示之標的指數計算之;倘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全日合計交易時間不足三十分鐘,以實際交易時間取得之標的指數計算之;標的指數成分股包含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與櫃買中心上櫃股票者,實際交易時間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與櫃買中心交易時間內,不包含兩者同時暫停交易之時段。納入計算最後結算價之標的指數筆數,以不超過前項之取樣筆數為限。 - 交易標的為國外股價指數類契約之最後結算價計算方式
(1) 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以最後交易日之次一東京證券交易所營業日JPX Market Innovation & Research, Inc. (JPXI)計算之標的指數特別報價(Special Quotation, SQ)訂之。
(2) 美國道瓊工業平均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美國S&P 5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美國道瓊工業平均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最後交易日標準普爾道瓊指數編製公司(SPDJI)計算之美國道瓊工業股價指數特別開盤價訂之。
美國S&P 5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最後交易日標準普爾道瓊指數編製公司(SPDJI)計算之美國S&P 500股價指數特別開盤價訂之。
(3) 美國那斯達克1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美國費城半導體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美國那斯達克1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最後交易日那斯達克交易所(Nasdaq)計算之美國那斯達克100股價指數特別開盤價訂之。
美國費城半導體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最後交易日那斯達克交易所(Nasdaq)計算之美國費城半導體股價指數特別開盤價訂之。
(4) 英國富時100指數期貨契約
英國富時100指數期貨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最後交易日富時國際有限公司計算之英國富時100指數最後結算價指標(Expiry Value)訂之。 - 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到期部位契約價值計算方式
以新臺幣計價之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到期部位契約價值,為各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乘以指數每點價值,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 股票期貨每日結算價如何訂定?
- 每日結算價原則上採收盤前1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 當日收盤前1分鐘內無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成交之買、賣報價中,申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賣價最低者之平均價位為當日結算價。
- 無申報買價時,以申報賣價最低者為當日結算價;無申報賣價時,則以申報買價最高者為當日結算價。
- 當遠月份期貨契約無申報買價及申報賣價時,則取前一營業日現月份期貨契約之結算價與該期貨契約之結算價間差價為計算基礎,而當日現月份期貨契約之結算價加此差價之所得價格為該期貨契約當日結算價。
- 倘前述之計算方式皆無法決定當日結算價,或經計算出之結算價顯不合理時,則由臺灣期貨交易所決定之。
- 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最後結算價為何?
- 標的證券為股票
標的證券為股票者,其標的證券算術平均價,係採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每次揭示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交易時段12:30(不含)至13:25(含),加計最後一筆收盤指數),所納入成分股計算之標的證券價格,採簡單算術平均計算,並取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之數值訂之。
前項標的證券於到期日未納入指數成分股時,以當日證券市場交易時間收盤前六十分鐘內,各次指數揭示前之最近一筆撮合成交價作為標的證券價格;當日交易時間內均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
有關前二項計算最後結算價之最後一筆標的證券價格,遇標的證券實施收市撮合延緩時,則為收市撮合延緩時間終了後,標的證券最後一筆撮合成交價。
-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者,其標的證券算術平均價,係採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每次揭示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時點 (交易時段12:30(不含)至13:25(含),加計最後一筆收盤指數)前之最近一筆撮合成交價作為標的證券價格,當日交易時間內均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採簡單算術平均計算,並取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之數值訂之。
前項計算最後結算價之最後一筆標的證券價格,遇標的證券實施收市撮合延緩時,則為收市撮合延緩時間終了後,標的證券最後一筆撮合成交價。 - 股票選擇權到期日及到期交割方式為何?
- 股票選擇權部位如何處理?
- 股票選擇權到期履約的價內部位如何決定?
- 買權部位:以最後結算價計算之約定標的物價值高於履約價款。
- 賣權部位:以最後結算價計算之約定標的物價值低於履約價款。
-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之發行公司分派現金股利或分配收益而進行契約調整者,其約定標的物是否含有受配發之現金股利或分配收益?
-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之發行公司分派現金股利或分配收益而進行契約調整者,前一營業日收盤持有部位者在調整生效日(即標的證券除息交易日)之權益數如何計算?
-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之發行公司分派現金股利或分配收益而進行契約調整者,期交所是否有參考名冊可供查詢?
-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之發行公司分派現金股利或分配收益而進行契約調整者,期交所之契約調整作業於調整生效日(即標的證券除息交易日)之生效時點為何?
- 本公司得辦理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範圍及其折扣比率為何?
- 本公司股票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之股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其折扣比率為30%。
- 富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之成分股及元大台灣卓越5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折扣比率為30%。
- 中央登錄公債,其折扣比率為5%。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之國際債券,其折扣比率為10%。
- 本公司得辦理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資訊如何取得?
- 本公司得辦理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是否訂有抵繳比例?實際抵繳金額如何計算?
- 抵繳比例為50%,即交易人辦理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其有價證券合計之實際抵繳金額不得逾其應存有結算保證金金額之50%。
- 上揭實際抵繳金額(c)計算公式如下:
取(a)與(b)較小值者,(c)=min【(a),(b)】
(a):有價證券之評價價值
(b):最高可抵繳金額。(該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按50%抵繳比例計算之金額)
當(a)>(b) 則(c)=(b);當(a)<(b) 則(c)=(a)。
【範例】
甲交易人繳交台積電股票10張抵繳保證金,台積電當日市價為60元,甲交易人未沖銷部位原始保證金為100萬元,假設結算保證金為73萬元。
(a):台積電之評價價值為42萬元【60×(1-30%折扣比率)】
(b):最高可抵繳金額為36萬5千元【73×50%=36.5】因股票的評價價值(a)高於最高可抵繳金額(b),取較小數字為抵繳金額。故10張台積電實際可抵繳保證金金額為36萬5千元,甲交易人需繳交現金保證金為63萬5千元。 - 交易人以股票、受益憑證或國際債券辦理抵繳,應如何匯撥至本公司或期貨商之抵繳專戶?交易人如何辨識本公司或期貨商股票或國際債券之抵繳專戶?
- 採存券一階段作業之交易人,應於證券商作業時間至證券商營業處所,或採電話方式(需事先與證券商簽具「非當面辦理有價證券抵繳期貨交易保證金同意書」),辦理將股票、受益憑證及國際債券匯撥到本公司開設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戶名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之抵繳專戶,本公司抵繳專戶帳號為「0050-8900001」。
- 採存券二階段作業之交易人,應於證券商作業時間內至證券商營業處所,或採電話方式(需事先與證券商簽具「非當面辦理有價證券抵繳期貨交易保證金同意書」),辦理將股票、受益憑證及國際債券匯撥到期貨商開設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戶名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之抵繳專戶,期貨商抵繳專戶帳號為「○○○○(期貨商集保參加人代號)-8900001」,期貨商集保參加人代號於期貨商正式申請成為集保參加人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會賦予該期貨商編號。
- 本公司與期貨商抵繳專戶帳號後7碼,係專設為期貨交易之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以利辨識,期貨商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將本公司及期貨商抵繳專戶帳號予以公告。
- 交易人以公債辦理抵繳,應如何匯撥至本公司或期貨商公債之抵繳專戶?交易人如何辨識本公司或期貨商公債之抵繳專戶?
- 交易人與期貨商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作業簽訂之約定書重點內容有哪些?
- 約定抵繳有價證券之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歸屬於交易人。
- 約定有價證券由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作為向本公司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時,為僅抵繳交易人自身部位及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或為得抵繳結算會員下,非限定於抵繳該存券交易人自身部位及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
- 約定抵繳有價證券繳交及領取方式。
- 約定抵繳有價證券處分權之情事與權利義務。
- 約定抵繳有價證券之抵繳比例、範圍、折扣比率、評價價值計算及上限總額。
- 辦理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遇該有價證券分配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時,如何處理?交易人需要領回嗎?
- 股票、受益憑證與國際債券
存放於本公司抵繳專戶者,由本公司出具存券交易人名冊;存放於期貨商抵繳專戶者,由期貨商出具存券交易人名冊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過戶,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出具之名冊直接將有價證券孳息撥付至交易人帳戶。 - 公債
公債付息時,交易人若未事先領回時,依現行規定,利息將撥入抵繳專戶所有人。採存券一階段作業之交易人,由本公司將利息轉支付予交易人,並按其扣繳稅率扣繳利息所得稅;採存券二階段作業之交易人,由本公司將利息轉支付予期貨商,再由期貨商轉支付予交易人,並由期貨商按其扣繳稅率扣繳利息所得稅。 - 交易人辦理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在何種情況下有被處分之可能?
- 期貨商了結交易人之全部期貨交易契約後,如其保證金專戶權益數為負數,且該交易人未依期貨商之通知,在3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補足時,有價證券繳存於期貨商抵繳專戶者則期貨商得依不足之金額對其有價證券進行處分賣出;繳存本公司抵繳專戶者,期貨商得向本公司申請領取後,始撥入期貨商處分專戶,並予以處分賣出。
- 交易人選擇同意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得抵繳結算會員下,非該存券交易人自身部位及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者,遇結算會員對本公司違約時,本公司得對交易人繳交之有價證券處分。
- SPAN與策略保證金計收方式之差異?
- 有關SPAN參數中跨月價差風險值的固定比率是如何訂定?
- 交易人若想採行SPAN,須如何辦理?
- 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計算交易所需保證金,部位組合的變化對保證金有何影響?
- 當沖交易部位是否可和非當沖交易部位以SPAN計算保證金?
- 為何契約無成交情況下,未平倉部位餘額亦有變化情形?
- 期貨商辦理交易人下單時保證金超額是否足夠之檢核,有否含括部位成交後之預期?
- 交易人辦理選擇權到期履約之規定?交易人有無權利調整?
- 選擇權為何與期貨沖銷原則不同?
- 客戶保證金(Customer Margin)是指客戶存入期貨商之保證金,用以確保客戶具有交易期貨契約與履約的能力,而客戶保證金專戶係以期貨商名義開立,期貨商如果沒有經過客戶的許可,可不可以任意動用客戶之保證金呢?
-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70條規定,期貨商或指定機構之債權人,非依本法規定,不得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71條規定,期貨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
(1) 依期貨交易人之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
(2) 為期貨交易人支付必須支付之保證金、權利金或清算差額。
(3) 為期貨交易人支付期貨經紀商之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
(4)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 現行期貨商對其客戶保證金的管理為何?
- 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開設、變更或終止,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主管機關。
- 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42
條規定,期貨商向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時,該帳戶應標明係客戶保證金專戶,並應將所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機構名稱及帳號於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告,變更或註銷時亦同。期貨商同時經營本國期貨經紀及國外期貨經紀業務時,應分別設置客戶保證金專戶。前揭之指定機構,以下列各款為限:
(1)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外匯或收受存款業務,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銀行。
(2)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3) 經中央銀行委託辦理中央登錄公債登記業務,並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清算銀行。
兼營期貨業務之金融機構不得將其客戶保證金專戶開設於其所經營之金融機構。 - 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44 條規定,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時,所收付之款項應透過客戶保證金專戶辦理之,該專戶內所有款項之提取作業應以轉帳方式辦理,同時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
- 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45 條規定,期貨商對客戶在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存款或有價證券,不得進行透支、設定擔保或他項權利,且不得挪用為其他客戶保證金、權利金、結算交割費用、佣金、手續費或不足款項之代墊。
-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48 條規定,期貨商應設置客戶明細帳,逐日計算每一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與有價證券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之變動情形,並編製所有客戶保證金專戶明細表。
- 請問若期貨商倒閉,客戶如何取回客戶保證金專戶中之保證金?
-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70條規定,期貨商或指定機構之債權人,非依本法規定,不得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71條規定,期貨商除依期貨交易人之指示、為期貨交易人支付期貨經紀商之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以及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
-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75條規定,期貨商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依法令應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訂單時,主管機關得命其將所屬期貨交易人之相關帳戶,移轉於與該期貨商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期貨商。期貨商於接獲主管機關之命令時,除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2個營業日內,將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款項餘額及所屬期貨交易人之交易明細表,移交前項之其他期貨商。
- 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5條規定,期貨商對客戶在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存款或有價證券,不得進行透支、設定擔保或他項權利,且不得挪用為其他客戶保證金、權利金、結算交割費用、佣金、手續費或不足款項之代墊。
- 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五千萬元,該經紀商每增設一分支機構需增提新臺幣五百萬元。
- 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21 條,期貨交易人於所委託之期貨商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其於期貨交易市場從事期貨交易,而未取得其應得之保證金、權利金時,保護機構得動用保護基金償付。
- 若期貨商倒閉,現行規定如何保護客戶國外期貨交易保證金之權益?
- 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3條第2項規定,經營國外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者,其向委託之期貨商收受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依國外期貨交易所之規定辦理。
- 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4條第2項規定,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時,所收付之款項應透過客戶保證金專戶辦理之,該專戶內所有款項之提取作業應以轉帳方式辦理,同時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
- 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8條第1項規定,期貨商應設置客戶明細帳,逐日計算每一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與有價證券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之變動情形,並編製所有客戶保證金專戶明細表。
-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75條規定,期貨商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依法令應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訂單時,主管機關得命其將所屬期貨交易人之相關帳戶,移轉於與該期貨商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期貨商。期貨商於接獲主管機關之命令時,除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2個營業日內,將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款項餘額及所屬期貨交易人之交易明細表,移交前項之其他期貨商。
- 有關本公司提供期貨商線上報表查詢作業內容包含哪些項目?查詢區間為多久?
- 期貨商應如何取得本公司所提供之期貨商線上報表內容?係以何種檔案格式提供期貨商?期貨商可否利用該資料進行加值利用?
- 本公司股票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列為處置股票之處置調整措施為何?
- 標的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第一次發布為處置股票,本公司將調高保證金為當時所屬級距適用比例之1.5倍。
- 標的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第二次(含)以上發布為處置股票,本公司將調高保證金為當時所屬級距適用比例之2倍。
- 標的證券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提報其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採取特別之處置措施時(除停止一定期間之買賣外),原則上依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第一次、第二次或第三次(含)以上發布為處置股票,本公司將調高保證金為當時所屬級距適用比例或金額之1.5倍、2倍或3倍。但情節嚴重者,本公司得調整為當時所屬級距適用比例或金額之2倍或3倍。
- 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暨黃金選擇權契約最後結算價如何計算?
- 以最後交易日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IBA)同一曆日所公布之LBMA黃金早盤價(LBMA Gold Price
AM),以及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之上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為基礎,經過重量與成色之轉換後訂定之。其計算公式如下:
(LBMA黃金早盤價÷ 31.1035 × 3.75 × 0.9999 ÷ 0.995)×上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 - 倘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上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因故未公布,則採最後交易日上午11時之後,最接近上午11時之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為基礎計算之。
- LBMA黃金早盤價因故未能於本公司執行到期交割作業前產生時,以最後交易日收盤後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IBA)同一曆日所公布之LBMA黃金午盤價(LBMA Gold Price PM)為基礎計算之。
- 交易人向期貨商、結算會員申請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暨黃金選擇權契約到期轉現貨之時間及作業為何?
- 買方交易人(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買方、黃金選擇權契約買權買方及賣權賣方)應於下午5時30分前,依本公司當日公布之預付現貨價款將價款撥入期貨商、結算會員之客戶保證金專戶。
- 賣方交易人(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賣方、黃金選擇權契約買權賣方及賣權買方) 應於下午5時00分前,將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撥轉至期交所於集保公司開立之專戶,戶名為「黃金類契約到期轉現貨專戶」,帳號為「0050-8900013」。
- 期貨商、結算會員向本公司申報交易人申請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暨黃金選擇權契約到期轉黃金現貨之截止時間及作業為何?
- 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暨黃金選擇權契約到期轉現貨之黃金標的為何?
- 交易人何時收到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暨黃金選擇權契約到期轉現貨之款項及黃金現貨?
- 東證期貨之最後結算價為何? 倘最後結算價基準日遇東京證券交易所休市之調整方式為何?
- 本公司東證期貨之最後結算價係以最後交易日之次一東京證券交易所營業日(最後結算價基準日)JPX Market Innovation & Research, Inc. (JPXI)計算之東證指數特別報價(Special Quotation, SQ)。
- 前揭東證指數特別報價係JPX Market Innovation & Research, Inc. (JPXI)以當日指數所有成分股之第一筆成交價,採公眾流通市值加權法編製而成,故需待當日東京證券交易所現貨指數收盤後(臺灣時間下午2時),方能確定所有成分股當日之第一筆成交價(若成分股當日無成交價,則以其開盤參考價替代之),並進行計算。其計算結果係取至小數第2位,最小升降單位為0.01,與本公司東證期貨契約最小升降單位0.25點不同。
- 本公司東證期貨之最後結算價基準日,原則上與日本大阪交易所之東證指數期貨相同,為到期月份第二個星期五。若到期月份第二個星期五遇東京證券交易所休市時,最後結算價基準日則提前至前一東京證券交易所營業日(通常為到期月份第二個星期四)。
本公司規定之股價指數類選擇權風險保證金A值 =
現貨收盤指數×指數每點價值×風險價格係數,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千元。其中風險價格係數係根據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4條之1訂定: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之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標的股價指數波動、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權利金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而股價指數類選擇權風險保證金B值係取A值之0.5倍後,無條件進位至千元之值。
臺指選擇權週到期契約之風險保證金A值與風險保證金B值,同臺指選擇權契約。
本公司訂定之保證金計收方式為期貨商收取之最低標準,惟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6條規定:期貨商於期貨交易所依本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訂定之保證金外,依客戶之信用狀況及其從事之交易性質,得另加收保證金。因此各期貨商得依個別客戶之信用狀況加收保證金。
本公司目前上市之期貨及選擇權契約,除小型臺指期貨、客製化小型臺指期貨、微型臺指期貨、小型電子期貨、小型金融期貨、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加掛一千受益權單位之股票期貨(如小型元大台灣50ETF期貨)外,各契約之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是按結算保證金乘以以下比例計算。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原始保證金=1:1.035:1.35;小型臺指期貨(含週到期契約) 及客製化小型臺指期貨保證金訂為臺股期貨保證金之四分之一,微型臺指期貨保證金訂為臺股期貨保證金之二十分之一,小型電子期貨保證金訂為電子期貨保證金之八分之一,小型金融期貨保證金訂為金融期貨保證金之四分之一,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加掛一千受益權單位之股票期貨保證金訂為同一標的證券約定標的物為一萬受益權單位之股票期貨結算保證金之十分之一(如小型元大台灣50ETF期貨保證金訂為元大台灣50ETF期貨保證金之十分之一)。
以台股期貨(TX)為例,若其結算保證金為新臺幣61,000元,則維持保證金為新臺幣64,000元,原始保證金為新臺幣83,000元。(依1:1.035:1.35之比例計算後無條件進位至千元)
舉例臺指期貨結算保證金之訂定係依據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4條規定辦理,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為各契約之期貨指數乘以指數每點價值乘以風險價格係數。
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期貨契約之股價指數變動幅度、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股價指數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另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5條第1款,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相較於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除匯率類期貨契約為百分之五外,餘達百分之十以上者,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
本公司臺指期貨結算保證金之調整,並非單純考量指數之變動,而是依據每日風險價格係數所計算出結算保證金與現行收取之標準比較,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時得進行調整。
依現行期貨商管理規則之第43條第2項規定,經營國外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者,其向委託之期貨商收受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依國外期貨交易所之規定辦理。
本公司新臺幣、美元、人民幣及日圓計價期貨商品,境外外資保證金收付以本公司公告之外幣為之,損益則分別以新臺幣、美元、人民幣及日圓計算之。
另有關境外外資得以本公司公告之外幣繳交保證金,目前開放美元、歐元、日幣、英鎊、澳幣、港幣及人民幣共7種外幣。
本公司上市契約保證金均公告於本公司網頁,其歷史變動資料亦可至本公司網站首頁最新消息下之歷史資料區查詢保證金調整公告即可。
選擇權契約無論辦理賣出跨月勒式或跨式等部位組合皆可透過期貨商MTS系統,申請將不同月份之買權與賣權組合來形成勒式或跨式組合。但執行勒式或跨式組合交易委託單,買權與賣權必須是相同到期日。其他相關部位組合要求細節,請至本公司網站首頁/結算業務/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保證金/保證金訂定/股價指數選擇權項下查詢 https://www.taifex.com.tw/cht/5/margingReqIndexOpt
本公司期貨契約價差交易部位組合,為就所適用契約(TX、TE、TF、MTX、MXFFX、TMF、XIF、GTF、G2F、E4F、BTF、ZEF、ZFF、SOF、SHF、GDF、TGF、RHF、RTF、TJF、UDF、SPF、UNF、SXF、F1F、XEF、XJF、XBF、XAF、BRF、STF)成交後之部位餘額,採一口多(買)方和一口空(賣)方之部位組合,計算應收取保證金之金額,相關細節,請至本公司網站首頁/結算業務/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保證金/保證金訂定/期貨(股票期貨除外)項下查詢 https://www.taifex.com.tw/cht/5/margingReqIndexFut 有關股票期貨契約之價差交易部位組合,僅適用同一標的證券之組合,相關細節,請至本公司網站首頁/結算業務/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保證金/保證金訂定/股票期貨項下查詢 https://www.taifex.com.tw/cht/5/margingReqSSF
本公司目前系統提供臺股期貨(TX)與臺指選擇權(TXO)、小型臺指期貨(MTX)與臺指選擇權(TXO)、微型臺指期貨(TMF)與臺指選擇權(TXO)、金融期貨(TF)與金融選擇權(TFO)、電子期貨(TE)與電子選擇權(TEO)、小型電子期貨(ZEF)與電子選擇權(TEO)、小型金融期貨(ZFF)與金融選擇權(TFO)、股票期貨與股票選擇權之組合部位,但客製化契約不適用之。
其中小型臺指期貨(MTX)與臺指選擇權(TXO)為一口期貨與一口選擇權形成部位組合、微型臺指期貨(TMF)與臺指選擇權(TXO)為五口期貨與一口選擇權形成部位組合、小型電子期貨(ZEF)與電子選擇權(TEO)為二口期貨與一口選擇權形成部位組合、小型金融期貨(ZFF)與金融選擇權(TFO)為一口期貨與一口選擇權形成部位組合、二千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與股票選擇權為一口期貨與一口選擇權形成部位組合、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與股票選擇權為二十口期貨與一口選擇權形成部位組合、一萬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與股票選擇權為一口期貨與一口選擇權形成部位組合、一千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與股票選擇權為十口期貨與一口選擇權形成部位組合,其餘為一口期貨與一至四口選擇權之組合部位。
臺指選擇權週到期契約與期貨之間的部位組合方式,依現行臺指選擇權契約辦理。
另有關股票期貨與股票選擇權契約之部位組合,僅適用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相關細節,請至本公司網站首頁/結算業務/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保證金/保證金訂定/股票期貨項下查詢
https://www.taifex.com.tw/cht/5/margingReqSSF
關於部位組合之到期日要求,以臺指商品群為例(包含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小型臺指期貨週到期契約、微型臺指期貨、臺指選擇權及臺指選擇權週到期契約)說明如下:
有關本公司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之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係依適用契約之一般交易保證金金額依本公司訂定成數(50%)減收後,取千元整數進位訂定之。以台股期貨(TX)為例,若其原始保證金為新臺幣83,000元,則當沖交易之原始保證金為新臺幣42,000元。
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受託國內當日沖銷交易自律規則」所訂定之規範辦理:
現行本公司當沖交易減收保證金制度僅限於日盤交易時段適用(夜盤交易時段不適用),且適用之契約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TX)、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TE)、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TF)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MTX)(含小型臺指期貨週到期契約)等4種商品之最近2個到期月份契約,主要係考量適用於流動性較高之契約及到期月份,至股票期貨契約目前尚未納入該制度適用範圍。
依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15條之規定,本契約之每日結算價依日盤交易時段之交易資訊及下列規定訂定之:
本契約每日結算價為當日之最後一筆撮合成交價。
當日收盤前15分鐘內無成交價,或前款之結算價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決定之。
另依前揭交易規則第9條之規定: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以最近之臺灣證券交易所收盤標的指數百分之十為限。
臺指選擇權週到期契約每日結算價之訂定方式與各交易時段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依臺指選擇權契約辦理。
收盤價係指交易時間結束前最後一次成交價之價格。
而依據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15條規定,本契約之每日結算價依日盤交易時段之交易資訊及下列規定訂定之:
本公司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到期日證券市場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標的證券成交價之算術平均價訂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到期日遇標的證券停止交易者,其最後結算價之計算,以停止交易日前一營業日之價格替代之。
到期日為最後交易日(到期月份第3個星期三),採現金結算。
依據現行選擇權部位處理方式,除提供從事組合式交易之交易人得保留部位外,交易人亦可透過結算系統進行指定平倉作業,也就是同一交易人可同時持有同一序列(series)的選擇權買、賣雙方部位。
股票選擇權價內部位是依買權、賣權部位,以證券最後結算價計算之約定標的物價值與履約價款的價差進行決定:
股票期貨契約調整後約定標的物為除息後之標的證券,不含受配發之現金股利或分配收益。到期結算時,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計算之約定標的物價值,亦不含受配發之現金股利或分配收益。
股票期貨契約買賣雙方於契約調整生效日前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持有部位者,本公司依契約調整公告之現金股利或分配收益調整數額,於契約調整生效日或契約調整生效日前一盤後交易時段,進行調整買方權益數加項及賣方權益數減項作業,維持買賣雙方之權益數不因標的證券除息交易而受影響。
契約調整生效日前一營業日下午3時30分至5時30分(適用盤後交易時段者為下午3時30分至5時15分),本公司配合現金股利契約調整前作業,產生契約調整買方權益數加項及賣方權益數減項之名冊,供期貨商、結算會員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該名冊。
本公司分別於契約調整生效日前一營業日下午3時30分至5時15分(適用盤後交易時段者),以及契約調整生效日之上午7時前,進行調整買方權益數加項及賣方權益數減項作業,維持買賣雙方之權益數不變。
本公司每日17:00後,於網頁公告次一營業日得辦理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資訊。交易人可至本公司網站首頁 /結算業務/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市場資訊/可抵繳之有價證券/可抵繳標的之查詢 https://www.taifex.com.tw/cht/5/collateralInq
採存券一階段作業之交易人,於清算銀行作業時間內至清算銀行營業處所,將公債匯撥到本公司於下列清算銀行開設戶名為「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債抵繳保證金專戶」,開設之銀行及帳號如下表:
銀行名稱 | 分行 | 公債帳號 |
---|---|---|
臺灣銀行 | 營業部 | 003502001966 |
第一銀行 | 古亭分行 | 17180000051 |
華南銀行 | 南門分行 | 117290000208 |
彰化銀行 | 總部分行 | 51856100017000 |
國泰世華 | 營業部 | 218762000291 |
兆豐銀行 | 國外部 | 00752000180 |
中國信託 | 法人信託部 | 90100000000097 |
採存券二階段作業之交易人,於清算銀行作業時間內至清算銀行營業處所,將公債匯撥到期貨商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清算銀行,開設戶名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期貨商於清算銀行開設帳戶後,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告公債抵繳專戶。
約定書重點內容有下列幾點,交易人應詳加閱讀,並由期貨商指派合格業務員說明約定書內容,以便於簽章前瞭解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交易人送存辦理抵繳之有價證券,遇該有價證券分配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時,毋需辦理領回,該有價證券權益仍歸屬交易人,並以下列方式將孳息交予交易人:
交易人辦理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下列二種情況,有被處分之可能:
SPAN除考量不同選擇權策略組合的差異外,也同時考量不同商品間風險折抵,相同商品不同最後結算日之基差風險及選擇權波動度等因素,因此更能有效率地衡量整體部位所需之保證金。
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5條之2第4項規定,跨月價差固定比率係參酌國外交易所及本公司商品流動性訂定之。
申請採行SPAN之交易人應具備期貨公會「期貨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自律規則」第三條所訂資格條件,並需與期貨商另行簽訂「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約定書」,並應約定委託下單時保證金之計收標準、強制沖銷時之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之注意事項。
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係將交易人整戶部位以風險互抵之組合邏輯,計算所需之保證金。當部位變動時(新增或平倉),會以變動後整戶部位計算所需保證金。例如,原本依風險互抵組合邏輯可形成之跨商品或跨月組合,因為一部分部位平倉或到期,無法再形成組合式部位時,因失去「風險互抵」效果,產生保證金需求額度增加之情形。
由於當沖交易部位所需保證金僅為非當沖部位所需保證金之50%,基於風險控管考量,當沖交易部位必須與非當沖交易部位分開,並依當沖交易相關規定進行盤中風險控管。
造成該狀況應為選擇權組合部位拆解所致,舉例說明:某一交易人將TXO 200609契約7800 CALL之買方與賣方部位分別與其他序列之選擇權申請組合,次日再將上述選擇權組合部位進行拆解,則形成TXO 200609契約7800 CALL之買方與賣方為單一部位,可透過指定平倉進行沖銷,因此,雖無成交紀錄,但未平倉部位餘額仍將減少。
不含括未發生之部位成交損益(惟本公司訂定之保證金標準為最低限,期貨商得因風險考量加計);而部位成交後產生之損益,除另有規定外,將即時納入交易人保證金權益數計算,保證金若有不足,則依期貨商現行規定辦理保證金追繳等相關風控必要作為。
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之第陸點規定,有關選擇權契約買方履約參考名冊增刪作業,期貨商得於作業時間內,依交易人指示,經由電腦作業方式增刪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因應選擇權契約多元交易策略之需求,故上市時即採指定部位沖銷作法,有別於期貨商品採自動沖銷原則。
承上述,無論接單之國外期貨商或接受交易人開戶之國內期貨商倒閉,交易人之帳戶明細均有期貨商依法據實編製,交易人之法律上權益應不受影響,至有關已繳存至國外之期貨商、結算會員、交易所或結算機構之保證金,則需依該國期貨交易相關規定辦理。惟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3 條,作為保護基金償付對象之期貨交易,僅限於依期貨交易法第8條設立之國內期貨交易所(即臺灣期貨交易所)所從事之期貨交易,國外期貨交易並不在保護範圍之內。
本公司提供期貨商線上報表查詢內容包括:結算保證金追繳、保證金情形、部位結構、有價證券抵繳作業、到期履約情形、期貨交易稅及各盤別保證金及商品損益等,查詢區間可涵蓋查詢日前7個營業日資料。
本公司現行交易系統建有透過TCP/IP 網路將檔案傳輸(FTP Server)期貨商及結算會員之機制,期貨商及結算會員可透過既有方式取得本公司提供之多種檔案,本公司於TCP/IP 交易網路FTP Server增加標準化報表檔案提供期貨商,不增加本公司、期貨商及結算會員開發成本,期貨商及結算會員得以熟悉介面與操作方式取得本公司提供資料。檔案格式採CSV檔,可供期貨商及結算會員依其需求再予以客製化使用,方便期貨商利用該資料再行加工,以滿足其需求。
本公司將調整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之保證金如下:
交易人向期貨商、結算會員申請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暨黃金選擇權契約到期轉現貨之時間為最後交易日下午4時00分至5時30分,並應辦理下列事宜:
期貨商、結算會員應於最後交易日下午4時30分至5時30分,向本公司申報買方交易人應收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交易帳戶明細資料,及賣方交易人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撥轉明細資料,並將買方交易人所繳交之預付現貨價款撥入本公司指定之結算保證金專戶。
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暨黃金選擇權契約到期轉現貨之黃金標的為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交易平台之黃金。
本公司於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最後結算日暨黃金選擇權契約到期日上午8時40分起進行價款收付及黃金現貨撥轉作業,原則上買方交易人及賣方交易人可於當日上午9時前分別收到黃金現貨及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