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市場規章案例解說專欄

案例七 期貨商營業員是否可以接受交易人委託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
案例分析
某甲於期貨商開戶後,其營業員A君表示有一套程式交易系統,操作績效良好,可以為其進行買賣,請某甲交付私章,私下協議由A君決定交易並約定提撥一定比例之獲利作為A君之報酬。A君是合法期貨商的業務員,他可以從事代客操作嗎?
本案例相關法規
1. 期貨交易法第63條第3款規定,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違反者,依同法第116條第1款之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金。
2. 期貨交易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違反者,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款之規定,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3.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規定,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未經核准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違反者,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2款之規定,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4.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交易法第63條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所禁止之行為。
期貨交易人應注意事項
(一)期貨交易人擬委任他人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宜透過期貨經理事業為之。期貨經理事業屬特許之業務,須經主管機關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目前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營業員A君之行為亦違反期貨商從業人員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交易之規定。又A君與交易人約定以獲利之ㄧ定比例收取報酬及代為保管印鑑,均為違反期貨法令之行為。 (二)目前擬暸解合法之期貨經理事業者,可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之網站(網址:http://www.sfb.gov.tw)中點選「證券期貨特許事業」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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