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市場規章案例解說專欄

案例五 期貨交易人開戶時勿填寫空白委任書。
案例分析
某甲於日前前往A期貨商,辦理期貨之開戶。A公司指派乙業務員向某甲解說,並提供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等開戶文件要求某甲簽署,其中包括一紙空白委任書。嗣後某甲收到A公司交付之買賣報告書,發現有多筆非其所交易,遂向A公司查詢。經調出下單電話錄音查明後,該等交易雖非某甲親自下單,而係某丙代某甲所下,再調閱某甲當初填寫之委任書時,該委任書上之受託人確實記載為某丙。
本案例相關法規
1. 期貨交易法第73條第1項明定,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不在此限。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第10款亦有相同規範。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明定,期貨商接受客戶辦理開戶時,應提供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於指派專人作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之解說後,交由客戶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存執。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第45條第1項亦同規定。
3.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6條第1項明定,期貨商受理及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以電話進行者,必須同步錄音存證。第3項另規定,前二項之錄音及傳輸內容至少應保存二個月。但期貨交易委託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第48條亦同規定。
4.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第6款,禁止接受未具期貨交易人委任書之代理人委託從事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人應注意事項
(一) 為保障交易之安全,期貨商之業務員在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下單時,若非由期貨交易人本人下單時,其代理下單者應有期貨交易人出具之委任書。 (二) 本件因期貨商將前開之委任書一併與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裝訂於開戶文件中,是若期貨交易人於開戶時,無委託他人下單之需求時,則切勿填寫空白之委任書;惟若有委託他人之必要時,亦應將受任人載明,再完成委任書之簽署。惟因某甲簽署空白委任書,致生此交易上之糾紛。本件之關鍵,即在於能否證明無委任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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