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市場規章案例解說專欄
案例五 | 期貨交易人開戶時勿填寫空白委任書。 | ||
---|---|---|---|
案例分析 | |||
某甲於日前前往A期貨商,辦理期貨之開戶。A公司指派乙業務員向某甲解說,並提供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等開戶文件要求某甲簽署,其中包括一紙空白委任書。嗣後某甲收到A公司交付之買賣報告書,發現有多筆非其所交易,遂向A公司查詢。經調出下單電話錄音查明後,該等交易雖非某甲親自下單,而係某丙代某甲所下,再調閱某甲當初填寫之委任書時,該委任書上之受託人確實記載為某丙。 | |||
本案例相關法規 | |||
|
|||
|
|||
|
|||
|
|||
期貨交易人應注意事項 | |||
(一) 為保障交易之安全,期貨商之業務員在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下單時,若非由期貨交易人本人下單時,其代理下單者應有期貨交易人出具之委任書。 (二) 本件因期貨商將前開之委任書一併與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裝訂於開戶文件中,是若期貨交易人於開戶時,無委託他人下單之需求時,則切勿填寫空白之委任書;惟若有委託他人之必要時,亦應將受任人載明,再完成委任書之簽署。惟因某甲簽署空白委任書,致生此交易上之糾紛。本件之關鍵,即在於能否證明無委任之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