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市場規章案例解說專欄
案例四 | 期貨交易人透過合法期貨商交易有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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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
某甲於證券市場投資股票多年,為求交易策略更靈活及建立避險之管道,遂前往合法登記之期貨商A公司開戶,從事期貨之交易。A公司指派業務員乙向甲解說,乙於解說中告知甲,期貨之交易應先繳交保證金後,始得下單交易。於是甲產生疑慮:證券市場是下單成交後始辦理交割作業,惟期貨市場在下單交易前即應繳交保證金於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萬一期貨商盜用該保證金或發生財務困難時,對期貨交易人有無保障? | |||
本案例相關法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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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人應注意事項 | |||
任何人想從事期貨交易,應透過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期貨商為之,才有保障。概因: (一) 合法經營之期貨商,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目前期貨經紀商總公司為新台幣5000萬元,每增設一分之機構增提新台幣1000萬元。另結算會員亦應繳存交割結算基金於臺灣期貨交易所,其金額新台幣4000萬元,另每增加一委託期貨商再增繳新台幣300萬元(詳細規定可參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會員資格標準)。而上開營業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依期貨交易法第60條第1項及第52條規定,期貨交易人均可享有優先受償之權。 (二) 又某甲繳交保證金於A公司開設於銀行之保證金專戶,該保證金,A公司是不得任意動用,否則會違反期貨交易法第71條規定,依同法第115條第2款之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另A公司或該銀行之債權人依期貨交易法第70條規定,亦不得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再者,若A公司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某甲亦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獲得補償。目前保護基金對每家期貨商之每一期貨交易人一次之償付金額,最高為新臺幣1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