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市場規章案例解說專欄
案例三 | 應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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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
某甲因近日由報章媒體得知,期貨交易具有價格發現與避險之功能,是為其資金理財之運用,在其友人乙之介紹,遂一同前往A投資公司開戶,開始從事期貨交易之買賣。惟不久後,竟發現A公司遭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何以如此? | |||
本案例相關法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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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人應注意事項 | |||
(一)期貨交易人擬開戶從事期貨交易之買賣,目前可以透過期貨商、兼營期貨業務或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證券商為之。且此均屬特許之業務,須經主管機關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且依規定其營業處所應懸掛許可證照。且其公司名稱應有「期貨」或「證券」之字樣。 (二)目前擬暸解合法之期貨商者,可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之網站(網址:http://www.sfb.gov.tw)中點選「證券期貨特許事業」查詢。 (三)本案甲乙二人辦理開戶及下單買賣期貨之A投資公司,依其公司名稱,並無「期貨」或「證券」字樣,該公司必定未取得主管機關特許核准,故A投資公司營業場所亦無特許證照之懸掛,再者甲乙二人若能於開戶前於前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之網站中查詢者,亦能知悉A投資公司屬非法之期貨商,而不會貿然前往開戶受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