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契約係買、賣雙方約定於未來某一特定時點,以交易當時約定之價格交付某特定商品的一種標準化合約。所謂標準化,就是將交易標的物之品質、數量、交割日期與地點等要件均在契約中訂清楚,以增加交易的方便性與時效性。交易人可於契約到期前作相反方向的買賣以沖銷原來交易中所產生的履約義務(買方交錢、賣方交貨),則不須再交錢或交貨。合法期貨交易係指交易人透過政府核准之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買賣。
從事期貨交易僅須支付契約價值一定百分比之保證金即可,換句話說,如果保證金是契約價值的百分之十,等於拿一塊錢便可以交易價值十塊錢的商品。因此,期貨交易具有以小搏大的高槓桿特性。高槓桿可使獲利放大,同時也可能造成損失倍增,為控制風險,遂有每天計算保證金是否足夠之規定(此為期貨交易之另一個特性,稱為「每日結算」)。如果一經洗價後發現保證金不足,交易人必須於期貨商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否則期貨商有權結清交易人的部位。保證金分為「原始保證金」與「維持保證金」兩個層次,交易人必須於交易前繳交原始保證金至期貨商指定之銀行帳戶,如果行情不利於交易人,致使保證金水位低於維持保證金,則交易人必須補足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水準。
股價指數期貨是1980年代發展出的新衍生性金融商品,由於低交易成本、高財務槓桿、高流動性的交易環境,它提供了股票投資人、基金經理人一個良好的避險管道,使其能更廣泛地參與股票市場。
股價指數期貨是以特定股票市場未來某時點的指數(例如三個月或六個月後的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為交易標的物之期貨合約,交易人買賣指數的盈虧是由進場到出 場兩個時點的指數差來衡量。由於股價指數是反映股票組合價值的指標,因此交易人買賣一張(口)股價指數期貨合約,相當於買賣由計算指數的股票所組成的投資 組合。
期貨合約均有特定的到期日,契約到期後買賣雙方必須進行標的物交割,然而股價指數並非商品,要如何交割呢?理論上,賣方可用指數所含的成分股交予買方,但實務上指數所含的成分股可能很多,交割有其執行上的困難,因此股價指數期貨之交割係以現金為之,契約中均規定指數衡量單位的現金價值,例如臺股期貨每點200元,交割時是以每點的現金價值乘上臺股期貨指數漲跌之點數來計算買賣雙方應付或應得的金額,直接以現金結算。
「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計算方式係以民國五十五年之股票市場市值為基期(設定為100點),除特別股、全額交割股及上市未滿一個月之股票外,其餘皆包含在其採樣中。臺灣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是以各上市股票之發行量為權數計算指數值,換句話說,股本較大的股票對指數的影響會大於股本較小的股票,其計算公式如下:
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產業分類及其比重如下:
半導體業 | 45.4564% | 運動休閒 | 0.975% |
金融保險 | 10.7855% | 電子通路業 | 0.8818% |
電腦及週邊設備業 | 6.7674% | 紡織纖維 | 0.8811% |
其他電子業 | 5.532% | 油電燃氣業 | 0.6783% |
電子零組件業 | 5.5007% | 貿易百貨 | 0.6741% |
通信網路業 | 3.5744% | 化學工業 | 0.6626% |
航運業 | 2.5418% | 水泥工業 | 0.6508% |
光電業 | 1.7979% | 橡膠工業 | 0.452% |
電機機械 | 1.6709% | 電器電纜 | 0.3441% |
建材營造 | 1.4711% | 居家生活 | 0.2663% |
其他 | 1.3245% | 綠能環保 | 0.2574% |
塑膠工業 | 1.3096% | 觀光餐旅 | 0.2221% |
汽車工業 | 1.3084% | 造紙工業 | 0.1968% |
食品工業 | 1.2481% | 數位雲端 | 0.1712% |
鋼鐵工業 | 1.1584% | 資訊服務業 | 0.1581% |
生技醫療業 | 0.9756% | 玻璃陶瓷 | 0.1056% |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指數成份股暨市值比重表
資料日期:
2024/11/29
**以上資料每月月底更新一次,僅供參考
區分 | 股票交易 | 股價指數期貨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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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標的 |
個別公司股票 | 股價指數(代表市場之波動,交易人可將對市場波動的預期轉換成具體的交易策略) |
目的 | 籌資、投資、投機 | 避險、套利、投機 |
籌碼限制 | 限於公司流通在外股數 | 無限制 |
到期限制 | 無到期限制 | 有到期日,到期後該契約無任何價值 |
所需資金 | 現金交易-100%
融資交易-40% |
僅需合約總值3%~10% |
財務槓桿 |
如果採用現金交易,則無財務槓桿效用
如果採用融資交易,則有財務槓桿效用,槓桿倍數依指數高低設有不同成數,一般約為2倍 |
交易繳付的並非交易金額,而是保證金,作為履約的擔保。槓桿倍數比較大,約10~20倍 |
股利 | 可領取公司發放的股利 | 無權領取公司發放的股利 |
操作靈活性 | 作空時有融券限制
有當日沖銷限制 |
可當日沖銷 作空與作多皆靈活 |
每日結算 | 不需要每日結算 | 每日結算,交易人帳戶保證金淨額必須高於維持保證金 |
交易成本 | 成本較高(買賣完成共需交付交易金額千分之2.85的費用,融資需另付手續費與利息)交易稅為賣出時課千分之3 | 1.手續費由交易人與期貨商議定
2.期交稅為買進、賣出時按契約總值各課十萬分之2 |
交割 | 成交後第二個營業日需辦理款、券交割 | 到期時以現金交割 |
投資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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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交易是一種借貸行為,期貨保證金是當事人履行契約義務的保證,與借貸無關。兩者均有財務槓桿的效果,但信用擴張的程度不同,國內融資比率上限為股票價值之六成。而期貨契約之保證金一般為契約價值之3%~10%之間,其財務槓桿效用約為股票市場之10~20倍。
避險者因為從事生產或現貨投資,手中已持有相關現貨或計劃買進現貨,經由買賣期貨以降低或移轉現貨市場價格波動風險,以穩定成本,提高經營或投資效率。投機者係指預測未來價格行情走勢,希望經由買低賣高賺取差價的交易人,所以手中並不必要有現貨部位。投機者對於期貨市場具正面功能,其承擔了避險者所移轉的價格風險,期貨市場的流動性因為投機者的參與而提高。
我國期貨市場中,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手續費,係由期貨商與交易人商議而定,非由主管機關或本公司統一訂定之標準。其與證券市場係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訂定證券商受託買賣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之手續費率,再由各證券商以該費率為上限之範圍,自行訂定有所不同。
亦即我國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中,主管機關及本公司皆未對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手續費訂定上限或下限之標準,完全由個別期貨商視其成本及市場狀況與交易人商議而定。同樣的,交易人亦可視期貨商之服務內容及收費金額,自由選擇收費較合理之期貨商,委託其交易本公司相關商品。
交易人可至已經主管機關核可承作國內股價指數期貨業務,並與臺灣期貨交易所簽訂契約之期貨商、兼營期貨業務之證券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處辦理開戶,三者的差別如下:
專營期貨商:凡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外交易所及衍生性商品均可承作,因此交易人在專營期貨商處下單,得交易比較多種類的商品。
兼營期貨商: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依其申請項目僅得承作證券相關期貨業務(如股價指數期貨經紀業務)。
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交易輔助人得承作證券相關期貨業務,所謂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包括招攬、開戶、接單及轉單,因其不能與期交所直接連線,故委託之執行須轉由其委任期貨商進行。
期貨交易人於選擇期貨商時,應注意期貨商是否具備合法之營業許可及過去有無違規紀錄(例如是否遭到主管機關之記缺點、警告等)。交易人亦可透過證交所、期交所公告之重大資訊及報紙媒體所揭露之資訊以便在開戶前充分瞭解相關資訊。另外不妨多參觀幾家期貨商,並與其營業員詢問期貨交易相關事宜,瞭解期貨商及其業務人員素質後,再行選擇合適之期貨商。
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對於開戶資格有明文規定。除以下各款情事外,均可至合格之期貨商處開戶(下列對象不得接受其委任開戶):
- 年齡未滿二十歲者。
- 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未經復權者。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撤銷者。
-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者。
-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證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者。
-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其與國內代理人之契約影本、代理人授權書或國內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者。
- 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同業公會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保管機構為同一委任人對同一受任人在同一期貨經紀商之同一營業處所開立超過一個以上期貨交易帳戶者。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委任人為數人共同委任同一期貨經理事業,而本公司編配之共同委任身分編號相同者,視為同一委任人。但委任人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或郵匯儲金等政府基金,按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不同分別開立期貨交易帳戶者,不在此限。
- 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 曾經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或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買賣證券或期貨有案,其期限未滿五年者。
- 期貨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買賣者。
至於有關開戶之文件,一般自然人應依期貨商規定備妥身份證明文件,並填寫期貨商提供之開戶資料,若為法人開戶時,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合法之公司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分證正本辦理。兩者均需填寫期貨商提供之開戶資料,包括開戶申請書暨信用調查表、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期貨交易人開戶資格證明文件、印鑑卡、開戶聲明書等,期貨商並應指派專人就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解說後,方得交由客戶簽章並加註日期存執,所以期貨交易必須親自開戶,不可委託他人辦理,此乃期貨開戶與證券開戶最大的不同。
期貨開戶文件中最重要的就是受託契約與風險預告書,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及受託契約準則之規定,期貨商在其受託契約中應載明事項計有二十一項,其中較為重要的包括有關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強制平倉之標準等條款,為避免未來交易時發生糾紛,客戶應詳閱受託契約之內容以瞭解權利義務,以免因未依約補足保證金致遭期貨商代為平倉而對簿公堂。至於風險預告書則係指期貨商提供期貨交易人有關期貨交易風險之說明書,係由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制訂,其內容包括期貨交易之財務槓桿效果、保證金權利金之繳交、市場之風險等,目的在使交易人瞭解期貨交易之風險,進而衡量風險承受之能力後再進行交易。
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從事期貨交易者,限在所屬期貨商開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另依據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三條,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限在委任期貨商開戶從事期貨交易,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如係由期貨商委託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開戶者,以委託所屬期貨交易輔助人為限。
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開戶資料中,客戶應填寫開戶原因,此與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相同,此開戶原因之填寫可推知客戶屬避險類型或投機類型,藉此可推知市場參與者之結構。雖然國外有對不同類型之交易人收取不同手續費之情況,惟國內目前並無就避險型與投機型交易人在交易手續費收取上有所區別。
交易人於兼營期貨業務之證券商處開戶及交易,其買賣證券所用之款項劃撥帳戶得同時做為期貨交易保證金撥轉用帳戶,交易人可透過該帳戶將保證金撥轉入期貨商指定銀行帳戶,惟應瞭解該銀行是否亦為證券商於期貨交易所使用之結算銀行,如果不是,就牽涉到上繳保證金時跨行轉帳時效性、手續費及銀行對每日轉帳金額上限等問題,交易人在決定是否共用同一銀行帳號時,應一併納入考量。目前亦有結算銀行已開發虛擬帳號,可由交易人在辦理存入保證金時直接由保證金專戶銀行查詢該客戶下單之期貨商及交易帳號,節省作業之流程及時效。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期貨商只有在遇破產、解散、停業或依法令應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訂單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將所屬期貨交易人之相關帳戶移轉至該期貨商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期貨商。
期貨交易人可直接向期貨商、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或期貨交易輔助人下單,惟期貨交易輔助人於接單後須轉單至委任期貨商處執行買賣申報,不似專業期貨商或兼營期貨商於接單後直接進行買賣申報。
交易人必須依期貨商所定之保證金標準(期交所對此標準有基本要求)繳交保證金後才可以從事臺股期貨交易。例如期貨商規定臺股期貨之原始保證金為新台幣12萬元,維持保證金為新台幣10萬元,則交易人需準備新台幣12萬元以上方可從事臺股期貨交易。交易人如果存入比原始保證金更充裕的資金於期貨商之保證金專戶,比較能避免價格劇烈波動時因為未能及時補繳保證金而遭斷頭出場之結果。
交易人買賣期貨應繳交期貨交易手續費及期貨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徵收率按契約類別區分如下:
股價類期貨: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之十萬分之2
利率類期貨:
10年期政府公債期貨: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之百萬分之1.25
選擇權契約: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之千分之1
黃金期貨: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之百萬分之2.5
以股價指數期貨8,000點,契約總價金之十萬分之2為例,交易一口單邊之股價指數期貨,約課徵交易稅32元(200×8000×2/100000)。而期交所對結算會員收取之結算手續費目前為8元,對期貨商收取之交易手續費為12元,合計20元。而期貨商對交易人收取之手續費,在精算出損益兩平及考量市場之競爭後,手續費收取之多寡由期貨商自行決定。相較於同價金總額之證券交易而言,期貨交易之手續費與交易稅均較證券交易為低。
依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業務,該獨立部門之經理人及業務員應為專任,但受託買賣之業務員同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不在此限。故證券商如受託買賣之業務員同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得同時受託證券及期貨之買賣。惟其中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同時受託買賣之營業櫃檯,與僅具期貨或證券業務員資格者受託買賣之營業櫃檯應作明顯之區隔。
對國人而言,期貨是新商品,因此期貨交易的初期,交易人仰賴期貨業務員之處良多,茲列舉三項參考指標供交易人選擇業務員時作參考:
一、業務員之品德操守,例如其執行業務時是否以誠實及信用為原則。
二、業務員之專業素養,例如是否充分了解交易流程,保證金之繳交等相關事項。
三、業務員之服務態度,例如是否提供業務相關事項之查詢。
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期貨商基於法令限制或風險控管得拒絕接受交易人的委託:
- 期貨交易人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期貨商應立即停止接受其新增部位之委託,並於該交易人於該期貨商之債權債務結清後,予以銷戶。
- 期貨交易人未完成開戶手續者。
- 期貨交易人未於期貨商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
- 期貨交易人未依規定繳足期貨交易保證金。
- 當期貨交易人處於被催繳保證金狀況時,期貨商不得接受其新增部位委託。
期貨交易為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是未來履行結算交割義務之保證。依期貨交易法及期貨商管理規則:交易人於期貨商處完成開戶手續,並將保證金存入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後,才可下單交易,與證券交易成交後才繳款不同。交易人不論是開新倉或是補繳保證金,均必須撥款至期貨商指定專戶。目前亦有期貨商研擬是否於盤中追繳保證金時由銀行自動扣款,其可行性端視期貨商、交易人及扣款銀行間之契約是否簽訂此契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由交易人授權銀行,在接獲期貨商指示即由其帳戶自動扣款,則可能發生交易人並未察覺其保證金已遭追繳,甚至發生客戶因損失不斷擴大而致帳戶內資金全數被扣光的情況,導致交易人與期貨商間發生糾紛。交易人主動撥款的好處是交易人必須隨時掌握行情變化與帳戶資金的狀況。
依證期會(86)台財政(五)第六一六三五號函,經期貨主管機關指定經中央銀行核准辦理外匯之銀行(外匯指定銀行),均得接受期貨商開設專戶,以辦理存放期貨交易人涉及外匯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另指定經財政部金融局(現已改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員會銀行局)核准之銀行,以辦理存放期貨交易人未涉及外匯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
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時,除當面委託外,得以書面、電話、電報、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或其他電傳視訊等方式進行委託。期貨商受理及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以電話進行者,必須同步錄音存證;如以傳真機、電報、電腦系統或其他設備傳輸買賣委託書內容時,應將所傳輸內容存檔備查;如為當面委託者,應確實填寫委託單,並簽章後交期貨商業務員。下單時,應說明其帳號、買賣別、交易數量、期貨交易契約名稱、合約月份等資料。例如帳號003522-4,賣一口六月之臺股指數期貨6000點(限價單)。
期貨交易之買賣委託書應由業務員依據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或書面、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視訊之委託填寫。如透過網際網路委託或電話語音委託等方式下單者,期貨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單,但乃須依循 轉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之規範,買賣委託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帳號及戶名。
二、委託方式(當面、書面、電話、電報、其他電傳視訊)。
三、委託日期、時間及委託有效期限。
四、期貨交易所名稱。
五、期貨交易之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
六、市價委託、限價委託或其他下單方式。
七、業務員簽章。
八、委託人簽章。
委託人可由其代理人代理進行期貨交易,惟於開戶時必須註明代理下單者,並且本人應自行承擔經他人代為下單之買賣交易。另主管機關已開放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
委託人或其代理人於委託事項尚未成交前,除開盤前2分鐘不得取消或更改買賣委託外,得通知期貨商取銷原委託,至於更改委託,除減少數量外,並得就原委託單直接進行改價。
成交價格係經市場集合買、賣委託後競價而產生,現行本公司商品除開盤時採集合競價外,其餘時段之交易行情皆由逐筆撮合所產生。市價委託如無相對買方或賣方,是有無法成交之可能。
成期貨商與委託人間因期貨交易所生之爭議,得依雙方簽訂之受託契約中之規範進行。交易人亦可提請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之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如調處不成,最後則為循法律訴訟途徑。
交易人在同一帳戶內所交易之期貨契約係採淨額法計算;若交易人在多家期貨商開戶進行之期貨交易,則以總額法計算其部位。
舉例來說:
- 交易人甲今日於A期貨商帳戶下單買三口五月臺股期貨契約,之後賣出二口五月臺股期貨契約,結帳後應存有之保證金為一口(3-2=1),此為淨額法。
- 承上題,若交易人甲於同日亦在B期貨商帳戶下單買三口五月臺股期貨契約,則其今日應存有之保證金為四口(1+3=4),此為總額法。
交易人如同時在多家期貨商交易,則當其持有部位超過規定時,期交所將通知該交易人所屬之所有期貨商,不得接受該交易人之新增部位委託,至於應先了結何期貨商之部位,交易人可自行決定。
假設一交易人於三月十日上午賣出一口三月臺股期貨,成交價為7,700點(原始保證金9萬元,維持保證金6萬9千元),當日收盤結算價為7,805點。三月十一日盤中行情劇烈波動,期貨商於11時以7,900點進行洗價,當日收盤價結算價跌回7,800點。三月十二日行情持續下跌,收盤價為7,550點,三月十三日於以盤中以7,500點買回平倉,整個交易過程之保證金及損益情形如下:
日期 | 三月十日 | 三月十一日11時 | 三月十一日 | 三月十二日 | 三月十三日 |
---|---|---|---|---|---|
結算價 | 7,805 | 7,900 | 7,800 | 7,550 | 7,500 |
投入保證金 | 9萬 | 9萬 | 13萬 | 13萬 | 13萬 |
每日損益試算 | (7,700-7,805) x 200 =-21,000 | (7,805-7,900) x 200 =-19,000 | (7,900-7,800) x200=20,000 | (7,800-7,550) x200=50,000 | (7,550-7,500) x200=10,000 |
保證金淨值 | 9萬-2萬1千
=6萬9千 |
6萬9千-1萬9千
=5萬 |
9萬+2萬=11萬 | 11萬+5萬 =16萬 | 16萬+1萬 =17萬 |
是否追繳 保證金 |
否,保證金淨值=維持保證金 | 保證金淨值<維持保證金,補繳4萬(9萬-5萬=4萬) | 否,保證金淨值>維持保證金 | 否,保證金淨值>維持保證金 | 否,保證金淨值>維持保證金 |
可否申請提領 保證金 |
否 6萬9千<9萬 |
否 9萬=9萬 |
可 11萬-9萬 =2萬 |
可 16萬-9萬 =7萬 |
可 17萬 |
交易損益 | -2萬1千 | -4萬 | -2萬 | +3萬 | +4萬 |
臺股期貨契約交割採現金交割方式,期交所以最後結算日(即最後交易日)證券市場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30分鐘內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定價之,故期貨商將以最後結算價對持有到期交割部位之交易人進行損益結算作業,交易人須以現金進行交割。
電子期貨看空篇:
假如交易人對短期電子產業發展並不樂觀,想放空電子股,但上市電子產業有一百多家,且放空股票有諸多限制,遂想利用放空電子期貨獲利。交易人在九月三日以200點價格賣出三口十月份電子期貨,原始保證金為十二萬元,並於十月四日以185點買回,其獲利如下:4000x(200-185)x3=180,000
電子期貨避險篇:
交易人預期所持有電子股股價可能下跌,其可賣出持股以規避股價下跌之損失,或賣空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以規避股價下跌的風險。
交易人九月持有之電子股價股價及股數如下:
股票 | 股價 | 股數 | 市值 |
---|---|---|---|
台積電 | 65元 | 20,000股 | 1,300,000元 |
華碩 | 32元 | 20,000股 | 64,000元 |
總價值 | 1,940,000元 |
交易人於九月六日以230點賣出二口十月份電子期貨契約:
230點電子期貨契約價值為:4,000元x230點=920,000元
應賣出避險部位為:1,940,000/920,000元≒2口(取整數為2口契約)
避險結果:
十月三日股票收盤價格如下:
股票 | 股價 | 股數 | 市值 |
---|---|---|---|
台積電 | 62元 | 20,000股 | 1,240,000元 |
華碩 | 30元 | 20,000股 | 600,000元 |
總價值 | 1,840,000元 |
十月三日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200點
電子期貨獲利:4,000元x(230-200點)x2口=240,000元
避險結果:240,000元-100,000元=獲利140,000元
交易人預期金融保險類股走勢可能短期回升,可利用金融期貨採低買高賣之交易策略,獲取短期利潤。又交易人如預期其走勢可能走弱,但手中握有一些長期投資的金融保險類績優股不願賣出,可利用金融期貨,採取高賣低買之交易策略,獲取短期利潤,以彌補股市回檔所損失之投資利潤。
如:交易人於十月八日手中握有金融保險類股股票,市價約100萬元,為降低持有部位之跌價損失,遂於期貨市場600點價格賣出2張十月份金融期貨,十月十七日以550點價格買進,此時金融保險類股股票,市值跌至85萬元。
其避險結果:
股票損失:1,000,000元-850,000元=150,000元
賣出避險部位:1,000,000/600x1,000=2(取整數為2口契約)
期貨獲利:1,000元x(600點-550點)x2口=100,000元
可彌補股票之跌價損失,投資損失減為5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50000元]
同一期貨交易人於同一期貨商帳戶,持有臺股期貨(TX),與小型臺指期貨(MTX)或微型臺指期貨(TMF)同一月份反向部位,且該部位口數符合一對二十或一對五者,或持有TX與MTX同一月份反向部位,且該部位口數符合一對四者,或持有電子期貨與小型電子期貨同一月份反向部位,且該部位口數符合一對八者,或持有金融期貨與小型金融期貨同一月份反向部位,且該部位口數符合一對四者,得向該期貨商申請部位互抵。惟小型臺指期貨一週到期契約不得與臺股期貨進行四對一部位互抵。
期貨交易契約為下午一時四十五分收盤者,臺灣期貨交易所受理期貨商申報作業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下午二時三十分。期貨交易人則依其受託期貨商規定之作業時間及方式申請辦理。期貨商辦理部位互抵時,應於作業時間內以電腦作業方式申請,其申請互抵部位即時生效,並得經由電腦作業方式查詢部位互抵結果。
於每一期貨交易人帳戶內之同月份得部位互抵商品分別自動沖銷及辦理部位調整後,就其未平倉部位進行互抵。
若期貨交易人申報每筆部位口數超過其未平倉口數,將無法互抵,即不會產生部份互抵。以臺股期貨(TX)與小型臺指期貨(MTX)為例:申報一筆同月份之2口TX買進部位抵8口MTX賣出部位,但未平倉口數僅剩1口TX買進部位及8口MTX賣出部位,則整筆申請無法生效。
若該筆申報未超過其未平倉口數,則可依該申請口數進行部位互抵。例:未平倉部位為1口TX買進部位及8口MTX賣出部位,則申請1口TX買進部位及4口MTX賣出部位互抵,該筆申請即可生效,互抵後,餘4口MTX賣出部位。
期貨交易人應於下午二時十五分後,向其受託期貨商確認最後結果。
得部位互抵之商品係採相同結算價計算損益,故申請互抵時,則以申請日之結算價計算買進損益及賣出損益,合計後即為互抵後之損益。
可以。最後交易日互抵作業方式與一般作業日相同。
不需要。以臺股期貨(TX)與小型臺指期貨(MTX)為例,由於TX與MTX之標的物均為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MTX之契約價值為TX的四分之一,交易4口MTX相當於交易1口TX,而買賣雙邊於下單時已交付手續費,故進行TX與MTX部位互抵時,不須再交付相關手續費。
交易人可以從期貨商處得知有關臺股指數期貨契約之資料,也可以透過臺灣期貨交易所之網站得知訊息,其內容涵蓋臺股指數期貨交易之契約規格、風險控管之執行、保證金之收取標準、電子交易系統等等。至於臺股指數期貨之交易行情資訊,交易人得詢問期貨商或與資訊廠商簽約,連接資訊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