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訂資訊

標題 公告修正本公司「期貨商委任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並自98年7月10日起實施。
日期 2009/07/09
內容 一、本公司「期貨商委任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如附。 二、期貨商與期貨交易輔助人新訂委任契約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期貨商應檢具該契約內容向本公司申報。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