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訂資訊

標題 公告本公司「業務規則」等有關期貨跨月價差委託機制相關規章修正條文,並自本(96)年10月8日起實施。
日期 2007/09/28
內容 一、本公司「業務規則」第35條之2、35條之3、38條之1、41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0、11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0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期貨交易規則」、「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0、11條,「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9、10條,「中華民國十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0、11條,「三十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9、10條及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附件一交易資訊傳輸項目等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 二、期貨跨月價差委託買賣申報方式及新平倉碼勾選方式如附件2。 三、請周知從業人員及交易人跨月價差委託方式並於填寫期貨跨月價差委託單時,註明為跨月價差委託或時間價差委託。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