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類別 | 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之規定,保證金除為期貨商對委託人收取之保證金外,尚可分為本公司向結算會員收取之保證金。
依據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十條之規定,本公司公告之保證金分為三種:原始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結算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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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保證金 | 原始保證金為委託人賣出股票選擇權契約所需之保證金額度。依據本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十條第五項之規定,原始保證金依「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
維持保證金 | 維持保證金為委託人持有部位後之保證金最低額度標準。依據本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十條第五項之規定,維持保證金依「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
委託人追繳 | 如委託人持有部位後其保證金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時,期貨商應即通知委託人補繳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標準。 |
保證金訂定方式 | 股票選擇權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之計算,除權利金外,其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標的證券價格變動幅度、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 |
訂定公式 | 請參考下列「臺灣期貨交易所股票選擇權」各種部位組合之保證金收取方式。 |
風險價格係數 | 本公司於訂定結算保證金標準時係以涵蓋市場風險為考量,故特以風險價格係數計算之。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標的證券價格變動幅度、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權利金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 |
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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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貨交易所股票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 |
各種部位之保證金計收方式
本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之保證金計收方式,係依各交易策略及組合部位之風險程度訂定,以下就各種交易策略及組合部位分別列表說明︰(表中之call表示買權,put表示賣權) |
部位狀況 | 保證金計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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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進 call | 無 |
買進 put | |
賣出call | 權利金市值+Max(標的證券價值×a%-價外值,標的證券價值×b%) |
賣出put |
權利金市值+Max(標的證券價值×a%-價外值,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b%) 標的證券公司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台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章則等相關規定,致被處以停止買賣期間,其賣出賣權之保證金為: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 |
a%及b%之各項計收標準
股票選擇權
保證金級距 |
風險價格係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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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保證金適用比例 | 維持保證金適用比例 | 原始保證金適用比例 | ||||
a% | b% | a% | b% | a% | b% | |
級距 1 | 10.00% | 5.000% | 10.35% | 5.175% | 13.50% | 6.750% |
級距2 | 12.00% | 6.000% | 12.42% | 6.210% | 16.20% | 8.100% |
級距3 | 15.00% | 7.500% | 15.53% | 7.765% | 20.25% | 10.125% |
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證券風險價格係數高於15%者,依該標的證券之風險價格係數,往上取其最接近之百分比整數值,訂定為該標的股票選擇權a%之結算保證金適用比例。維持及原始保證金適用比例以結算保證金適用比例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另b%分別以a%結算、維持及原始保證金適用比例之二分之一估算。
本公司每季定期、機動或配合評選新標的證券時,評估各標的證券之風險價格係數,並依各股票選擇權所屬級距及其保證金適用比例,公告各股票選擇權契約調整後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之適用比例,並於公告日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
價外值
賣出call之價外值=MAXIMUM(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標的證券價值,0)
賣出put之價外值=MAXIMUM(標的證券價值-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0)
標的證券價值
各種情況之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列表如下,非屬下列情況者,本公司將另行公告。
I. 一般情況
市場情況 | 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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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之股數 |
II. 經契約調整者
市場情況 | 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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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除息 | 除權/息後標的證券收盤價×調整後標的證券之股數 |
減資 |
1.恢復交易前:
2.恢復交易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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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 | 1.存續公司為已上市/櫃公司
存續公司標的證券收盤價×調整後標的證券之股數 2.存續公司為新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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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標的證券公司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台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章則等相關規定,致被處以停止買賣期間,賣出買權之標的證券價值計算
市場情況 | 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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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買賣期間未經契約調整 | 停止買賣日前一營業日之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之股數 |
停止買賣期間遇除權、除息 | 停止買賣日前一營業日之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之股數 |
部位狀況 | 保證金計收方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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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進低履約價call、賣出高履約價call(call多頭價差)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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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進高履約價put、賣出低履約價put(put空頭價差) | ||
買進call、賣出call,履約價相同或不同,買進部位到期日較遠 (call時間價差) | Max(標的證券價值×10%, 2×權利金差價點數×契約乘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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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進put、賣出put,履約價相同或不同,買進部位到期日較遠 (put時間價差) | ||
買進高履約價call,賣出低履約價call(call空頭價差) | 買進與賣出部位之履約價差×契約乘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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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進低履約價put,賣出高履約價put(put多頭價差) |
部位狀況 | 保證金計收方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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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進call、買進put | 無 | |
賣出call、賣出put | MAXIMUM(賣出call之保證金,賣出put之保證金)+保證金較低方之權利金市值+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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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組合 | 保證金計收方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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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進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或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賣出一口同一標的股票選擇權買權 | 收取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或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保證金+選擇權之權利金市值 | 1.適用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 2.買進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或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買權形成組合部位。 3.賣出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或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賣權形成組合部位。 |
賣出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或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賣出一口同一標的股票選擇權賣權 |
部位狀況 | 保證金計收方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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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組合部位:
買進put、賣出call |
買進部位不需計收保證金 賣出部位之保證金依賣出call或賣出put之保證金計收方式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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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組合部位:
買進call、賣出put |
部位狀況 | 保證金計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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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進call | 無 |
買進put | |
賣出call | 權利金市值+MAXIMUM (A值-價外值,B值) |
賣出put |
權利金市值+MAXIMUM (A值-價外值,B值) 標的證券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其賣出賣權之保證金為: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 |
a.價外值
賣出call之價外值=MAXIMUM(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標的證券價值,0)
賣出put之價外值=MAXIMUM(標的證券價值-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0)
b.標的證券價值
標的證券價值係表彰股票選擇權之市場價值,未經契約調整之一般情況下,其計算方式均為標的證券收盤價乘以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但遇契約調整或暫停交易等狀況時,由於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或價格資訊產生變化,標的證券價值之計算方式應配合調整。各種情況之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列表說明如下,非屬下列情況者,本公司將另行公告。
I.一般情況
市場情況 | 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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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 |
II.經契約調整者
市場情況 | 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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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收益(除息) | 除息後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 |
合併後為消滅基金 | 合併後為消滅基金所為之契約調整,由本公司於調整生效日前公告調整之內容。 |
其它 | 其他致使受益人所持受益憑證名稱、種類或數量變更,或受分配其他利益之情事所為之契約調整,由本公司於調整生效日前公告調整之內容。 |
III.標的證券因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賣出買權之標的證券價值計算
市場情況 | 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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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買賣期間未經契約調整 | 停止買賣日前一營業日之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 |
停止買賣期間遇分配收益(除息) | 停止買賣日前一營業日之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 |
部位狀況 | 保證金計收方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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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進低履約價call、賣出高履約價call(call多頭價差)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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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進高履約價put、賣出低履約價put(put空頭價差) | ||
買進call、賣出call,履約價相同或不同,買進部位到期日較遠(call時間價差) | Max(標的證券價值×10%, 2×權利金差價點數×履約價格乘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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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進put、賣出put,履約價相同或不同,買進部位到期日較遠(put時間價差) | ||
買進高履約價call,賣出低履約價call(call空頭價差) | 買進與賣出部位之履約價差×履約價格乘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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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進低履約價put,賣出高履約價put(put多頭價差) |
部位狀況 | 保證金計收方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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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進call、買進put | 無 | |
賣出call、賣出put | MAXIMUM(賣出call之保證金,賣出put之保證金)+保證金較低方之權利金市值+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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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組合 | 保證金計收方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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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進一口一萬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或十口一千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買權 | 收取一口一萬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或十口一千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之期貨保證金+選擇權之權利金市值 | 1.適用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 2.買進一口一萬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或十口一千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買權形成組合部位。 3.賣出一口一萬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或十口一千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賣權形成組合部位。 |
賣出一口一萬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或十口一千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賣權 |
部位狀況 | 保證金計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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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組合部位:
買進put、賣出call |
買進部位不需計收保證金 賣出部位之保證金依賣出call或賣出put之保證金計收方式計算 |
逆轉組合部位:
買進call、賣出pu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