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安全保衛系統
一、違約損失分擔(Default Waterfall)支應順序
期交所就違約結算會員部位及避險交易部位之損失,依下列順序支應:
(一)違約結算會員之結算保證金。
(二)違約結算會員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三)期交所店頭賠償準備金。
(四)非違約結算會員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五)非違約結算會員之額外分擔金額。
非違約結算會員依期交所所定比例及分擔金額上限分擔。其中,分擔金額上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 於冷靜期間內僅單一結算會員違約時,以其於冷靜期間開始前一營業日應繳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百分之一百五十為限。
- 於冷靜期間內多家結算會員違約時,以其於冷靜期間開始前一營業日應繳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百分之三百為限。
- 冷靜期間係指單一結算會員違約發生日起20個營業日內之期間。於該次冷靜期間結束前,遇其他結算會員違約時,則以最後發生之結算會員違約日為基準,再延續20個營業日,為冷靜期間之終止日。
二、非違約結算會員之支應順序及分擔比率
(一)非違約結算會員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支應順序及分擔比率
非違約結算會員依期交所所定比例及分擔金額上限分擔。其中,分擔金額上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 依各商品別風險比率,計算應分擔金額
按各非違約結算會員於違約發生日前一營業日,所持有與違約部位相同商品別部位日終應繳結算保證金,占其全部商品別部位日終應繳結算保證金之比率(即各商品別風險比率),計算各非違約結算會員對各商品別部位損失之應分擔金額。 - 依同商品拍賣組合風險比率,計算應分擔金額
按同商品各拍賣組合於拍賣前一營業日日終應繳結算保證金,占該商品別所有拍賣組合部位日終應繳結算保證金合計數之比率(即同商品拍賣組合風險比率),計算各非違約結算會員對同商品各拍賣組合損失之應分擔金額。 - 各商品拍賣組合之損失,依非違約結算會員參與拍賣情形,按下列順序支應
- (1)非違約結算會員為拍賣組合之義務拍賣參與者,且未提供拍賣報價或報價低於拍賣底價。
- (2)非違約結算會員為拍賣組合之義務拍賣參與者,且提供之拍賣報價高於或等於拍賣底價,且低於得標價格。
- (3)非違約結算會員為拍賣組合之義務拍賣參與者為得標者,或提供之拍賣報價高於或等於得標價格。
- 於同一拍賣組合內同順位之非違約結算會員,依其應分擔金額占同順位所有結算會員應分擔金額合計數之比率分擔。
- 各拍賣組合之損失,依前揭各款順序支應後仍有不足時,以同商品別其他拍賣組合支應損失後剩餘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支應。
- 依前款支應後仍有不足時,由非違約結算會員之剩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支應之,分擔金額按其占所有結算會員剩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合計數之比率計算。
非違約結算會員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支應仍有不足時,以各非違約結算會員額外分擔金額支應,其支應順序及分擔比率同上述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三、復原及處置措施(Recovery and Resolution Plan)
若以非違約結算會員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及額外分擔金額仍不足支應違約損失,將透過復原及處置措施取得之資金支應損失,說明如下:
- (一)以結算會員淨應收結算款項金額支應違約損失(Non-Default CM’s Net Cash Receivables)
非違約結算會員之額外分擔金額不足支應結算會員違約損失時,其不足之差額,由非違約結算會員於冷靜期間起,至所有拍賣結束或多邊提前終止之日,其結算帳戶之淨應收結算款項,占所有非違約結算會員結算帳戶淨應收結算款項合計數之比率分擔。
前項非違約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之分擔金額,以其於冷靜期間之淨應收結算款項為上限。 - (二)結算會員自願性繳存資金支應違約損失(Voluntary Contribution)
以非違約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淨應收結算款項金額仍不足支應結算會員違約損失時,期交所得通知結算會員提供資金(以下稱自願性繳存資金)支應之。
結算會員於接獲通知時,得自行決定是否繳存該通知所載款項,若決定繳存者,應於期交所所定時限繳存,並不得請求退回。
結算會員提供之自願性繳存資金款項,併入其店頭交割結算基金餘額。
- (三)由期交所支應違約損失(TAIFEX Own Fund)
以非違約結算會員自願性繳存資金支應後不足之金額,由期交所支應之。
四、受償順序
期交所對違約結算會員處置所支應之金額、利息及必要費用,得向該違約結算會員追償。追償所得之款項,扣除一切費用後,以後動支者先受償之方式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