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頭衍生性商品市場具有複雜、透明度低、交易對手間高度交互連結,及市場集中於少數機構等特性,2008年金融海嘯後,更讓各國金融監理單位體認到金融機構「太大不能倒」與「太過於相互連結不能倒」,將威脅金融市場穩定,因此積極推動店頭衍生性商品集中結算,例如Basel III規範店頭衍生性商品未集中結算,需提列較高之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應計提資本,未集中結算交易保證金計提規範(Uncleared Margin Rules , UMR) 亦規範未集中結算之交易雙方須交換較高保證金。
為接軌國際金融監理趨勢,降低金融市場風險,期交所於111年7月25日開辦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提供結算會員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IRS)自營交易之集中結算服務,並於112年陸續提供IRS客戶交易之集中結算服務,以及新臺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NDF)自營與客戶交易之集中結算服務。使我國金融機構可就近於國內集中結算,大幅提升結算便利性,此外期交所業經金管會認可為合格集中結算交易對手(Qualifying Central Counterparty, QCCP),可降低金融機構之應計提資本,而藉由期交所之集中結算風險控制機制,可防範市場系統性風險,強化我國金融體系之韌性。
金融機構參與期交所店頭集中結算機制,可將原有多邊複雜之店頭衍生性商品交易對手風險轉由期交所承擔,具有下列5大優點:1.簡化複雜雙邊交易程序;2.降低交易對手違約風險;3. 增進市場交易透明度;4.降低市場整體曝險金額;5.減少作業及法遵成本。
透過期交所店頭集中結算機制之債務變更程序(Novation) 、每日洗價、盤中風險監控及保證金追繳機制,可大幅降低違約機率。即使違約發生時,也具有相關處理機制,包括部位移轉、避險及拍賣等,可保護市場及非違約參與者之權益。此外期交所更具備完善的財務防衛機制,透過結算機構賠償準備金及財務健全之結算會員共同擔保,可協力維護市場穩固與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