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會員申報事項
結算會員應於期交所規定時限內申報下列資料:
1.基本資料
- 結算會員基本資料,應於開業前或異動後三個營業日內申報。
- 結算會員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異動,及持有股份變動資料,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申報。
- 與其他結算會員簽訂承受契約,應於簽訂後五個營業日內,向期交所申報。
- 結算帳戶基本資料,至遲應於開戶或異動生效前一個營業日申報。
- 辦理集中結算之主管及業務人員列冊資料,應於異動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
2.重大業務變動
- 結算會員有未能持續符合結算會員資格條件情事之一者,應於次月十日前申報。
- 結算會員辦理減資,其資本異動幅度逾原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於股東會決議後五個營業日向期交所申報。
- 結算會員有期交所店頭業務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
- 結算會員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或其集中結算業務之開辦、新增、異動或終止者,應事先申報。
- 結算會員經撤銷許可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者,應即申報。
- 結算會員於外國交易所或結算機構發生違約、經暫停、撤銷或終止其會員資格者,應即申報。
- 結算會員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發生違約情事之虞者,應即申報。
- 結算會員依外國法令規定,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構申報之財務比率變動或其他影響財務結構之重大情事者,應即申報。
- 結算會員進行解散、清算、破產、重整、紓困或其他類似之法律程序,應事先申報。
- 結算會員因電力供應、電腦系統或通訊傳輸設備中斷或故障;或天然災害、暴動或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件而影響正常運作或造成重大損失,應即申報。
- 結算會員之申請適用期交所店頭施行辦法第2.1.2條第2項、第2.1.3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之情形者,其金融控股公司、外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公司或總機構有第2目、第4目至第9目情事時,應於知悉後一個營業日內向期 交所申報。
3.客戶結算業務資料
- 客戶結算交割契約,應於結算會員與客戶簽訂或修改後三個營業日內申報。
- 客戶書面聲明,應於結算會員與客戶簽訂客戶結算交割契約後三個營業日內申報。
- 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開設、變更或終止,應於生效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
- 客戶違約資料,應於客戶違約當日申報。
- 結算會員終止客戶結算交割契約,應於終止日十個營業日前申報。
- 結算會員終止受託擔任客戶之備援結算會員,應於終止日後三個營業日內申報。
4.財務報告
- 月報,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申報前上月份月報。
- 半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但結算會員為外國銀行在台分行者,得免申報。
- 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結算會員為外國銀行在台分行者,應於四個月內申報。
- 結算會員之申請適用第2.1.2條第2項、第2.1.3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之情形者,其金融控股公司、外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公司或總機構應按前二目申報半年度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但外國總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另有規定申報期限者,從其規定。
5.財務結構資料申報
應依所屬業別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及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
- 結算會員為銀行者,申報資本適足率。
- 結算會員為保險業者,申報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
- 結算會員為證券商者,申報自有資本適足比率。
- 結算會員為票券金融公司者,申報資本適足率。
- 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者,申報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比率。
- 結算會員為金融控股公司法所稱子公司者,申報其金融控股公司或外國金融控股公司之集團資本適足率。
- 結算會員為公司法所稱從屬公司者,申報其控制公司依第一目至第五目所屬業別之財務結構資料。
- 結算會員為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者,申報其總機構依第一目至第五目所屬業別之財務結構資料。但外國總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另有規定申報期限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