撮合方式在開盤時係採集合競價方式,開盤後採逐筆撮合方式直至收盤。
- 集合競價:
- 優先順序:
累積一段時間之委託,以「市價優於限價」及「價格優先、時間優先」(亦即價格較優之委託優先於價格較差之委託;如價格相同,則輸入系統時間較早者,優先執行)原則決定成交價優先順序。
- 成交價格決定原則:
以「滿足最大成交量,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須全部滿足,同時與決定價格相同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需全部滿足」原則決定成交價。(合乎此原則之成交價有兩個以上時,開盤時採接近開盤參考價之價位)
註:開盤參考價依下列原則決定:
- 前一一般交易時段結算價格。
- 遇新契約上市、加掛新月份或新序列契約、或契約調整時,由本公司參酌標的價格、除權除息、國內外相關商品價格等資訊決定之。
- 遇恢復交易後重新開始撮合時,採當盤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若當盤尚無成交價格者,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決定之。
- 案例:
假設臺指期貨2019年6月份契約集合競價時段共有買進市價(3口)、買進10,000(3口)、買進9,999(4口)、賣出市價(2口)、賣出10,001(8口)及賣出10,000(4口),集合競價前之委託簿如下:
此案例10,000點可以成交6口,其餘價格可成交口數皆比6口少,且價格為10,000時可符合所有集合競價成交價格決定原則,所以集合競價開盤成交價為10,000。
(更多範例詳「集合競價範例說明 」)
- 優先順序:
- 逐筆撮合:
- 新進委託處理優先順序:
時間優先,每筆委託一進入期交所交易系統即立即撮合。
- 當盤有效(ROD)且未成交之委託單之撮合優先順序:
依「價格優先、時間優先」於委託簿進行排序。
註:委託單之委託數量如減少時,原委託之時間順序仍然不變,若為價格變更,則依更改之時間重新排序;除減量及更改價格外之變更,須重新委託。
- 成交價格決定原則:
以新進委託撮合當時相對方之委託價格決定成交價。
- 案例:
盤中臺指期貨2019年6月份契約委託簿如下,某交易人以限價ROD買進10,050(10口),則依序成交於10,000(4口)及10,001(6口)
(更多範例詳「逐筆撮合範例說明 」、 期貨商品跨月價差簡介詳「期貨商品跨月價差委託簡介」、 股票期貨跨月價差簡介詳「股票期貨跨月價差簡介」)
- 新進委託處理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