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制度
交易制度
交易人違約
一、違約的定義
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交易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期貨商應向本公司申報交易人違約。
- 期貨商依受託契約之約定,全部了結委託人之期貨交易契約後,委託人保證金專戶權益數為負數,經通知後,未能於三個營業日內,依通知之補繳金額全額給付者。但有下列情事,由本公司另定補繳期限者,不在此限:
(一) 期貨商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領取並處分委託人繳交之有價證券作業。 (二) 國內外突發重大政經事件,致國內期貨市場喪失流動性。
- 不履行期貨交易契約到期交割義務者。
二、交易人違約之處理
有關交易人保證金專戶內權益數為負之違約,期貨商處理程序如下:
- 倘期貨商計算交易人之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期貨商應通知交易人於限期內補繳保證金。
- 倘交易人屆盤後保證金追繳之補繳時限仍未解除盤後保證金追繳或帳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規定,期貨商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 如期貨商依受託契約之約定,全部了結委託人之期貨交易契約後,委託人保證金專戶權益數為負數(扣除交易成本),經期貨商通知後,交易人如未能於三個營業日內,依通知之補繳金額全額給付,期貨商應向本公司申報交易人違約。
圖1、期貨商處理交易人權益數為負之違約流程
三、交易人違約之罰則
交易人違約經期貨商申報臺灣期貨交易所,並由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後,除有足資證明非可歸責於交易人之事由,並經期貨商函報交易所撤銷者外,交易人於五年內不得開戶從事期貨交易。
期貨商如發現其交易人有違約情事經公告未滿五年且未結案(即尚未了結其債權債務糾紛者)者,應立即停止收受該交易人之委託單(但為處理原有交易之新委託,不在此限),並於該委託人之債權債務結清後,予以銷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