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交易資格
華僑與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
一、前言
1998年訂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和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後,華僑及外國人得基於避險目的持有期貨空方部位。為增進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參與本國金融市場,加速金融改革,擴大我國證券市場規模及加速證券市場國際化,2003年取消「QFII制度」,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我國證券市場需先至臺灣證券交易所取得FINI ID後方得開戶交易,同時修改法規,廢止「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和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以「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處理要點」取代,並修訂相關法規。
金管會於2004年6月30日開放外國投資人因避險目的於期貨市場建立多頭部位,2006年3月17日頒布「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廢止「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處理要點」),並發布命令允許外國投資人從事以增益為目的之期貨交易,取消外資投資股票外之資金不得超過其淨匯入資金之30%上限,同時為便利外國交易人開戶實施期貨市場綜合帳戶制度。
二、資格
華僑及外國人可分為(1)境內華僑及外國人;(2)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二類,其中境外外國人又可分為外國自然人及機構投資人。
-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華僑身分證明書、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
-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係指具有中國大陸地區以外之國籍,年滿二十歲持有身分證明者。
-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依當地政府法令設立登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