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沿革
期貨結算機構以提供經由期貨市場交易之結算交割,並擔保期貨交易之履約為其業務,故結算制度係以維護期貨市場安全、保障交易人權益,並提供高效率之交割結算作業為業務重點。自期貨結算機構成立以來,基於新商品之推出、結算會員之需求及國際化之推動,已辦理下列結算制度之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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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推出10年期政府公債期貨現金結算制度 |
期交所於2004年推出之「10年期政府公債期貨」為實物交割,但考量賣方交易人於公債現貨市場中,取得最便宜可交割債券參與實物交割有其困難度,因此允許賣方交易人可選擇以現金結算方式進行交割。期交所於歷次現金結算決定方式中,朝逐步縮小賣方實物交割與現金結算之差距方向修訂,藉以提昇交易人參與交割之意願。
自2004年1月2日起現金結算價決定方式,係取最後交易日於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中,成交量前三大之可交割債券計算之成交量加權平均殖利率,將該殖利率換算為公債期貨標的債券之價格,並加計3%而得。於2005年5月13日,將現金結算價加計百分比由3%調降為1%。其後於2006年9月20日起,現金結算價係以最後交易日之最便宜交割債券價格,計算之期貨理論價格,與10年期政府公債期貨契約之最後結算價相比後,取其價格較高者,為其現金結算價。「10年期政府公債期貨」於108年9月12日終止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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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訂定臺指選擇權契約部位集中度控管標準 |
為避免結算會員部位集中度比率過高時,可能因其財務等相關問題而影響市場安全,因此期交所訂定部位集中度之控管標準。部位集中度係指衡量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數占整體市場之未沖銷部位數之比率。期交所臺指選擇權契約自2001年12月24日上市一段時日後,交易量及未沖銷部位數持續成長,期交所爰依據當時之市場狀況,修訂相關之集中度控管標準。
原訂定之標準為各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之同一方未沖銷部位合計數達市場同一方未沖銷部位合計數15%。但結算會員同一方未沖銷部位未達1,800口者,不在此限。於2002年4月18日起,造市者未沖銷部位數量,不列入結算會員之未沖銷部位數計算。並於2003年8月8日起將各結算會員部位限制門檻標準,由1,800口提高為3,600口。2019年12月2日起,為精進衡量結算會員部位風險方式,調整以價格變動一定幅度情境,估算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並以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占市場比例達15%及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達新臺幣2億元作為控管標準。 另為使結算會員認知選擇權潛在之流動性風險,提高風險意識,強化市場風險管理,於2019年2月15日起,建置結算會員選擇權各序列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於各類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符合本公司公告流動性標準,且該序列市場未沖銷部位達1,000口以上,當結算會員持有該序列未沖銷部位總額扣除造市者部位後之部位集中度達15%以上,應於當日向本公司申報;達20%以上,本公司得向該結算會員採行加收結算保證金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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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建立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多空部位組合減收保證金機制 |
為提供期貨交易人多元交易策略、降低期貨交易之資金成本,以活絡期貨市場交易,期交所考量期貨契約買、賣方價格波動風險可相互抵銷,因此逐步建置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多空部位組合減收保證金機制。
首先於2005年8月29日,實施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收盤後多空部位組合減收保證金。其後自2007年10月8日起實施同商品跨月份價差部位、跨商品同月份價差部位、跨商品跨月份價差部位,保證金減收作業。該交易無須提出申請,期貨商系統自動依規定辦理符合價差部位之保證金計收作業,而且盤中即可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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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調整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部位互抵功能為即時生效 |
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部位互抵,即時釋出保證金,俾利交易人資金之有效運用。原為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部位互抵結帳後生效,自2005年9月30日起修改為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部位互抵調整為即時生效。2021年6月28日小型電子期貨上市,2021年12月6日小型金融期貨上市,2024年7月29日微型臺指期貨上市,亦適用部位互抵即時生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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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開放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保證金減收作業 |
所謂期貨契約當日沖銷(Day-trade)係指交易人於同一交易日內,於同一交易帳戶進行兩筆相同契約之交易,前一筆為當日新增部位,後一筆為沖銷前一筆成交之留倉部位。自2007年10月8日起,開放臺股期貨契約、小型臺指期貨契約、電子期貨及金融期貨最近兩個月份契約適用當沖交易減收保證金,其保證金收取不得低於原始保證金之50%,可大幅降低當沖交易人之資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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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實施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制度(SPAN)實施至交易人端 |
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制度(SPAN)是將帳戶內所有部位視為一個整體投資組合,藉由參數與模型衡量可能之風險,並據以計算保證金。目前全世界有很多交易所均採用此一制度,相較於策略保證金制度,SPAN對風險衡量更為精確。
期交所自2007年10月8日起先將SPAN實施至結算會員及期貨商端,其後為使SPAN效益擴及至全市場參與者,於2008年11月將SPAN制度延伸至交易人端。 SPAN除了涵蓋風險管理上最常被引用的風險值(Value at Risk, VaR)觀念外,將所有契約依交易標的之性質及異同,區分為商品群(Commodity Group)及商品組合(Combined Commodity),透過情境分析(Scenario Analysis)方式及考慮極端情況下,估算帳戶內所有商品一段期間之可能損失,除價格變化之風險外,SPAN亦考量交易標的波動度改變之風險,以及跨商品與跨月份之相關性變化,由於係採動態風險管理之概念,故於保證金及風險衡量上相對較為精確,SPAN保證金計算原理如下圖: SPAN保證金計算原理概念圖 SPAN設計了不同參數以量化各種風險,透過各項參數之分析估算以及縝密的運算流程,其計算之保證金水準不但可有效涵蓋部位因相關風險而產生之損失,另一方面亦得避免收取過高的保證金而降低資金之運用效率。倘交易人欲以SPAN計收保證金,須符合申請使用SPAN之資格,並與期貨商簽訂「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約定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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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提高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新臺幣已實現盈餘結匯額度上限,並增加多幣別保證金制度,以及開放同一外資於不同期貨商之專戶間進行款項撥轉,以增進外資保證金之多元化及資金調度效率 |
配合期交所於2006年3月27日開放外資從事非避險期貨交易及推出美元計價商品,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參與期貨市場需以「美金進、美金出」為前提。期交所為積極吸引外資從事我國期貨交易,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累計新臺幣已實現盈餘之結匯制度,原規定每一個別交易人不得逾新臺幣1億元、每一境外外國期貨商所開立之綜合帳戶合計不得逾新臺幣2億元,自2007年6月25日起,放寬每一個別交易人及每一綜合帳戶分別不得逾新臺幣3億元。
為增進外資繳交保證金幣別之多元化,於2008年6月23日開放外資除美元以外,另得以歐元、日幣、英鎊、澳幣及港幣等共計6種外幣繳存期貨交易保證金,並於2015年7月20日增加人民幣為第7種外幣,以同時達到提升境外外資參與意願及穩定外匯市場之政策。 期交所更進一步於建請主管機關開放同一身分編號之外資得於不同期貨商之專戶間進行款項撥轉,並於2014年4月14日於現行每一個別交易人及每一綜合帳戶分別不得逾新臺幣3億元之管理原則下實施,不僅有利外資於不同期貨商間進行期貨交易資金相互運用、支應,降低外資之換匯程序、資金調度之時間及成本,並可提昇外資從事我國期貨交易意願。 另為提昇境外外資交易人民幣計價商品之便利性,並使期貨商對境外外資風險控管原則一致,自2017年11月13日起,放寬境外外資從事人民幣計價商品保證金收付以期交所公告之外幣為之。另買進人民幣計價選擇權契約時,得以其他幣別繳存約當保證金,俟成交後,再由境外外資自結人民幣繳交實際所需權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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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建立「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及「期貨商申報交易人權益數機制案」 |
為有效強化我國期貨市場風控執行紀律、加強客戶保證金安全之管理與保障交易人權益,於2013年7月1日正式實施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及期貨商申報交易人權益數機制案。
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對於期貨商與交易人間之受託契約內容,有關權益數、權益總值及風險指標等風控相關名詞之定義及計算方式,訂有一致之標準,以解決長期以來交易人在不同期貨商開戶時,因受託契約及買賣報告書上之風險相關專有名詞及計算方式不盡相同,容易產生混淆與誤會之問題,減少交易人與期貨商間因保證金追繳或代為沖銷作業等之糾紛(統一後專有名詞用語,詳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法規查詢>項下之<「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各項議題彙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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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申報交易人權益數機制案,透過期貨商每日向期交所申報每一交易人之保證金權益總值及期貨商存放於金融機構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等資料,進一步提高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權益之保護,強化期貨市場安全,保障交易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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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實施「期貨交易人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制度」 |
為提升期貨交易人之資金運用效能,並與國際接軌,期交所自2008年11月10日起實施「期貨交易人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制度」,相關規定包括期貨交易人抵繳之有價證券占應繳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例不得超過50%,交易人得以股票、政府公債及國際債券向期交所辦理抵繳。
其後於2009年10月18日因應市場之實際需求,納入臺灣50 ETF 及期交所股票期貨標的證券為有價證券抵繳標的。另為提昇交易人抵繳意願及便利性,於2011年10月24日實施期貨交易人得以免臨櫃方式,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之證券匯撥作業,以增進期貨交易人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之證券匯撥作業效率。 期交所於2014年7月25日進一步簡化有價證券抵繳制度之規章核定程序,由主管機關訂定原則性之規範,核定期貨交易保證金得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6條所定並經結算機構公告之有價證券辦理抵繳,以授權本公司訂定抵繳標的之選取依據,並由本公司明訂抵繳標的種類,及彙併相關抵繳作業規範(如抵繳價值計算、折扣比率及本公收受單一有價證券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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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修訂國內股價指數類契約最後結算價決定方式 |
期交所於最後結算日時,以各到期契約之最後結算價對各到期契約之未沖銷部位進行到期結算交割作業,並計算到期損益,因此最後結算價是否合理影響交易人權益甚鉅。期交所為保障期貨交易人權益,不定期檢討最後結算價之決定方式,使其符合公平、合理及代表性。
自1998年7月21起,臺股期貨最後結算價決定方式是以最後結算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第一次揭示之現貨指數訂之。當時臺灣證券交易所每5分鐘揭示一次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故當時是以上午9:05之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作為期交所臺股期貨之最後結算價。 其後因臺灣證券交易所將其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揭示時間,由每5分鐘改每1分鐘揭示一次,故自1999年2月18日起,以臺灣證券交易所揭示上午9:01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作為期交所臺股期貨之最後結算價。 期交所參酌國外主要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相關作法,自1999年6月7日將臺股期貨最後結算價修訂為特別開盤報價。其作法為採最後結算日,由臺灣證券交易所提供依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各成分股之當日開盤價計算之指數訂定。開盤價係採當日第一筆成交價。 為降低跨市場交易者利用期交所國內股價指數期貨最後結算價進行操縱之空間,自2001年11月22日起將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最後結算價之決定方式,由特別開盤報價改為以最後結算價開盤15分鐘內之加權平均價計算之。 爾後為減少交易人隔夜風險,提昇交易人資金運用效益,且讓最後結算價資訊透明易於驗證,自2008年11月21日起,將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最後結算價之決定方式,改為以最後結算日各標的指數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30分鐘之指數,採算術平均價方式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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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調整股票選擇權到期交割方式由實物交割調整為現金結算 |
股票選擇權自2003年1月20日上市,為降低交易人成本,吸引交易人參與股票選擇權交易,期交所進行多次結算制度調整,以期達到活絡市場之目的。
股票選擇權上市時之到期交割方式為實物交割,現金結算價款計算之百分比,為標的證券收盤價乘以110%,2003年8月28日調降為105%。 為提高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流動性,期交所考量風險無虞之狀況下,推動以股票選擇權之交割標的作為保證金,並調降現金結算價款計算之百分比。自2004年10月18日起期交所推動實施「股票選擇權契約買權賣方交易人以標的證券繳交保證金(Covered Call)制度,因其為預先交付標的證券,更加落實實物交割制度降低交易人之違約交割風險。 其後為提高買權賣方交易人留倉參與交割之意願,進而提昇股票選擇交易量,自2005年9月20日起修訂股票選擇契約現金結算價款計算之百分比,由標的證券收盤價乘以105%,調降為103%。 為簡化到期交割流程,降低實物交割之不便及減少交易人資金成本負擔,2009年1月5日股票選擇權契約到期交割方式改採現金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