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市場規章案例解說專欄
案例六 | 應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經理事業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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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
某甲經友人介紹,聲稱A投資顧問公司能為其從事期貨代客操作,只要三十萬元就可以開戶,而且可以獲利好幾倍。未料將資金匯入A投資顧問公司之帳戶交易數週後,接獲A投資顧問公司通知投資失利,是否願意繼續投入資金。A投資顧問公司,是合法設立的期貨經理事業嗎?投資人如何保障權益呢? | |||
本案例相關法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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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人應注意事項 | |||
(一)期貨交易人擬委任他人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宜透過期貨經理事業為之。期貨經理事業屬特許之業務,須經主管機關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且依規定其營業處所應懸掛許可證照,其公司名稱應標明「期貨經理」之字樣。 (二)目前擬暸解合法之期貨經理事業者,可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之網站(網址:http://www.sfb.gov.tw)中點選「證券期貨特許事業」查詢。 (三)A投資顧問公司,依其公司名稱,並無「期貨經理」字樣,該公司必定未取得主管機關特許核准,故A投資公司營業場所亦無特許證照之懸掛,再者若能於開戶前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之網站中查詢者,亦能知悉A投資公司是否為合法設立之期貨經理事業,且委託交易資金應交由委任人指定之保管機構處理,期貨經理事業不得保管委任人委託交易資金及以該資金取得之標的。 (四)目前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委託交易時之資金最低限額為新臺幣250萬元;共同委任者,共同委任人不得超過15人,且不得同時包括法人及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