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訂資訊

標題 公告本公司「業務規則」修正條文,並自96年10月8日起實施。
日期 2007/10/03
內容 一、本公司「業務規則」第49條之2、第53條之1、第57條之2、第126條及第127條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如附1。 二、期貨商得從事當日沖銷交易之期貨契約為以下4種商品之最近2個到期月份契約: (一)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TX)。 (二)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TE)。 (三)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TF)。 (四)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MTX)。 三、本公司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之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係依前揭契約之一般交易保證金金額依本公司訂定成數(50%)減收後,取千元整數進位訂定之。期貨商向其委託人收取之期貨當日沖銷交易保證金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所訂定之標準。 四、本公司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新增部位之買賣申報至交易時間下午1時30分止(收盤前15分鐘)。 五、期貨商應於網頁加註警語或要求業務員接受次近月份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之委託時,應注意流動性風險。 六、檢送本公司「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減收保證金作業說明」如附2。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