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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 未親自開戶之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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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交易人未親自至期貨商辦理開戶,而且期貨公司未指派專人向交易人解說開戶文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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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一交易人甲因參加大學同學會,聽其中一位任職於期貨公司之營業員乙同學,在席間大力鼓吹從事期貨交易可獲暴利,並誘甲將其個人相關資料,於次日提供乙代辦一切期貨開戶手續,並由乙君代其操作期貨。不久乙君因從事套利失敗,以致將同學甲之資金虧空,事後甲發現乙之套利操作與當初之承諾穩賺不賠不符,乃要求乙將甲之資金償還,而同學之間感情也因此期貨投資糾紛而反目成仇。由上例所述,交易人應了解期貨交易不是一本萬利,而毫無風險,交易人應親自至期貨公司辦理開戶,並由公司指派合格期貨業務員向客戶解說開戶契約文件內容、交易流程及期貨交易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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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期貨商主管利用職務之便,以欺騙手法招覽交易人開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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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期貨商主管甲向從前同事及朋友招攬從事期貨交易,因甲君為期貨公司高階主管,故利用保管該公司開戶章之便,私自將客戶開戶文件加蓋公司正式開戶章以取信客戶,而未擲回公司完成核備手續,開戶文件契約僅由甲君與客戶簽訂,然公司並不知情,又甲君亦未將開戶卡交予客戶,僅對交易人乙告知甲君之入金人頭戶,致事後交易人匯入人頭戶之資金皆被甲君領取而不自知之期貨投資糾紛,故交易人應避免受親朋好友不實言論引誘,為圖方便就與期貨商之職員在客戶處所辦理開戶,
應親自至期貨商辦理開戶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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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 期貨不法代客操作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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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某乙以誇大不實的言論做獲利保證,向客戶推銷股票和期貨(台指、摩台指)之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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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交易人甲與某期貨商之營業員乙熟識,而該期貨商正積極拓展業務,故乙乃主動向客戶甲推薦台指、摩台指期貨套利交易,不但其給客戶宣傳文件內容出現「保證獲利」之字眼,且說明套利交易可獲穩定獲利且無風險,以致交易人甲誤信,而將大筆資金提供給乙從事期貨套利交易,起初因操作均有獲利,因此合作愉快,但幾個月後因遇上不可預期利空消息,導致期貨價格重挫,且產生流動性不足,一時無法認賠平倉之現象,因此造成乙君套利失敗產生鉅額虧損,引發甲乙間之期貨投資糾紛。故交易人千萬不可將資金交由他人全權委託操作(合法經營之期貨經理事業除外),交易人從事套利交易應自行下功夫研究,自行決定期貨下單買賣之價格、數量、平倉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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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營業員偽造交易資料,以欺騙客戶期貨交易可獲高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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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營業員甲以書面及口頭招攬客戶從事指數期貨套利交易,甲君為取信客戶乃製造期貨套利之假交易資料,如偽造台指、摩台指之交易價格、口數之買賣報告書。甲君在客戶入金時就私自利用個人電腦偽造假交易,並以該期貨公司開戶章及偽刻之負責人章,用印於偽造買賣報告書上,且以公司抬頭信封寄給客戶,假造獲利的期貨交易紀錄,取信客戶使客戶不疑有詐,若客戶急需用錢申請出金,甲君也如數如期讓客戶提領,因此客戶都深信不疑。而實際客戶資金已遭甲君挪用而未察覺,故為避免客戶受騙上當,引起期貨投資糾紛,客戶有買賣時要隨時注意是否按時收到公司寄送之買賣報告書、若帳上有餘額要核對月對帳單內容,且在開戶時要瞭解買賣報告書及月對帳單之寄送方式,以避免不肖營業員有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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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 受託買賣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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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具有期貨業務員資格者,接受客戶委託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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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證券商分公司之營業員甲,雖具有證券營業員執照,但因最近期貨市場交易日趨熱絡,甲君明知本身未具期貨業務員之資格,但為圖謀騙取客戶資金,乃私下積極拓展期貨業務,告知其客戶乙將資金匯入甲之人頭帳戶,並私自回家利用個人電腦製作假買賣報告書以取信客戶,使乙一直認為從事期貨交易有高報酬,某天乙因急需用錢,乃向該公司申請出金,始發現自已受騙上當,資金已遭甲挪用,事後營業員發現東窗事發,立即攜款潛逃
,乙透過律師控告甲詐欺,但已造成交易人乙血本無歸。故為避免客戶受騙上當引起期貨投資糾紛,交易人在開戶時,要詳閱期貨商提供之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已由合格期貨業務員作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之解說,應避免向未具期貨業務員資格之人員下單買賣期貨,以免資金遭不法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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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易人未出具「代理從事期貨交易委任授權書」,而營業員卻接受非帳戶本人之期貨交易委託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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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因交易人甲與某期貨公司營業員乙為大學同班同學,故乙對甲之家人及交友情況非常熟悉,某日乙接到交易人甲之男朋友丙之電話,表示因甲出國,請丙賣出甲帳戶內之當月期貨契約五口,因營業員乙與甲平日閒聊時,知其最近有位新男友丙,不疑有他而接受該筆委託。期交所查核時發現電話錄音之委託人與原開戶人不符,且未有委任授權,且事後發現其出金原留印鑑及銀行存摺已被丙盜取申請出金,因甲未簽具任何委任授權書,乙卻接受非帳戶本人之期貨交易委託買賣,最後遭甲控訴而引起期貨投資糾紛。故交易人委託他人代理從事期貨交易時,應出具委任授權書,而營業員在接受此類非本人委託買賣時,亦應注意是否已填具委任授權書,方可接受下單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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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 客戶保證金不足之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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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人之保證金低於維持保證金時,未將追加保證金於通知所規定時間繳交,即遭致強制沖銷並產生超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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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日,因非預期狀況,造成期貨行情大跌,而交易人之權益數盤中已低於維持保金所需額度,營業員乙欲告知交易人甲時,甲已離開營業廳現場,不見蹤影了,乙立刻電至甲住所,甲父表示,請聯絡甲之行動電話,乙撥打但未接通,便於語音信箱留言,亦要求甲聽到留言後即刻回電聯絡,但乙一直未接獲甲之回覆。在減少衝擊之考量下,乙決定以市價委託強制沖銷甲之期貨部位,因流動性不足,無法立即平倉,致事後造成超額損失之交易糾紛。故交易人開戶時應詳閱受託契約有關維持保證金及代沖銷之規定,遇到當日行情鉅幅波動時,應主動注意自已帳戶之維持率,是否已達追繳標準而預作準備,以免遭斷頭而影響自己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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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 出入金作業不符規定之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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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人對客戶保證金入金之帳號及銀行虛擬代碼作業不熟悉,給營業員可趁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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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交易人甲與期貨公司高階主管乙為過去同事關係,甲對乙身為該公司高階主管職務,且具優秀之學經歷及專業知識頗為信任,加上交易人甲對期貨交易流程不甚了解,因此經乙招攬甲從事期貨套利交易後,甲就依乙之說辭將資金匯入乙指定之客戶保證金帳戶,但此帳號卻是乙的大姐之人頭銀行虛擬入金帳戶,每當甲君將資金匯入此人頭帳戶後,乙都在當天或隔天就辦理出金,存入乙所設定的人頭出金帳戶,再將資金挪作私用,並未將資金
從事期貨交易。本案交易人甲雖然無辜,但乙之行為卻造成期貨商之商譽與金錢重大損失,除乙本人已受解職之最嚴厲處分外,仍須接受法律制裁,負起民、刑事責任。有鑑於此,交易人在開戶時須詳閱受託契約出入金之規定,並確定自已之出入金帳號,再將資金匯入期貨商正式公告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方能避免類似之糾紛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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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人將銀行存摺及出金印鑑交由營業員保管,給予營業員可乘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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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交易人甲與營業員乙為男女朋友,甲將銀行存摺及出金印鑑皆交由乙保管,並從事股票及期貨買賣,期貨出金指定帳號與股票交割銀行戶為甲本人同一帳戶。之後,因乙操作股票失利,乃萌生動用期貨帳戶資金之念頭。因此,乙未經甲之授權,擅自填寫「提領保證金申請書」,將甲之期貨保證金提領一空,以填補股票虧空之資金缺口。事後甲、乙兩人因細故分手,甲心有不甘,乃檢舉營業員乙盜領其款項之行逕,經查核,乙表示因操作股票失利,一時週轉不靈,才利用保管甲之銀行存摺及出金印鑑機會,盜領甲之期貨保證金。藉此例,交易人應避免將銀行存摺及出金原留印鑑交予營業員保管,即使是至親好友關係,也應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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