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台灣50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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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貨交易所「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規格
項目
內容
交易標的
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MSCI Taiwan Index
簡稱
MSCI臺指期貨
英文代碼
MSF
交易時間
本契約交易日同臺灣證券交易所標的證券交易日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8:45 ~ 下午1:30
契約價值
MSCI臺指期貨指數乘上100美元
到期月份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2個月份,另加上3、6、9、12月中3個接續季月,總共5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每日結算價
每日結算價原則上採當日收盤前1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若無成交價時,則依本公司「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每日漲跌幅
最大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上下7%
最小升降單位
指數0.1點(相當於10美元)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3個星期三,其次一營業日為新契約的開始交易日
最後結算日
最後結算日同最後交易日
最後結算價
以最後結算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交割方式

以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總和,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綜合帳戶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保證金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準,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水準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計算之
交易人保證金追繳時,交易人得依其與期貨商之約定,以新臺幣繳交,並由期貨商代為結匯為之,其結匯作業應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MSCI臺指期貨規劃書

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以下簡稱”MSCI”)、其任一關係企業或任何編製或彙編任何指數之參與人或相關人(以下合稱”MSCI及其關係人”)並未贊助、背書、銷售或促銷本契約。

MSCI及其關係人未曾就本契約之合法性或是否適於任何人或實體表達任何意見。MSCI及其關係人不擔保標的指數或標的指數所包含之任何資料具有獨創性、正確性及/或完整性。

MSCI及其關係人未明示或默示提供任何擔保,並明示不擔保任何關於本契約、標的指數或標的指數所包含之任何資料具有銷售性及適於特定目的及使用。

除前述規定外,MSCI及其關係人縱經告知有關本契約或標的指數可能發生之損害、索賠、損失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計算或傳輸標的指數之錯誤或遲延而可能發生之任何該等損害、索賠、損失或費用,對於因此所生之任何直接、特殊、懲罰性、間接或衍生性損害(包括利潤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MSCI及其關係人並無義務於決定、編製或計算標的指數時,將本契約發行人、本契約所有人或交易所之需要列入考量。MSCI及其關係人並未負責或曾參與決定發行本契約之時間、價格或數量、或本契約結算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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